【典型案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经查,2020年8月5日、6日,苏某某(原阳县人)伙同张某某(江苏省淮安市人)、袁某某(江苏省盐城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合法转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两次从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宋集镇村一建筑工地转运100余吨有刺鼻气味的不明焦油状液体至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镇苏某某的饭店、福宁集镇西寨村两个地点进行贮存、处置。
案件发生后,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第一时间对涉案物品及运输车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采样检测。结合采样检测数据、外观形态、嗅觉气味、违法嫌疑人陈述,该物质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11 精(蒸)馏残渣,行业来源: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900-013-11,其他精炼、蒸馏和热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焦油状残余物,危险特性:T(毒性)。
【查处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对苏某某非法贮存的危险废物及涉案运输车辆进行了查封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苏某某、张某某及袁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三吨以上,污染生态环境,原阳分局已将本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本案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执法人员高度警惕意识和工作的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问题果断,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的危害。一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执法人员在发现苏姚武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后,立即开展现场勘察,锁定违法现场,固定证据。二是第一时间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为了避免产生更严重的污染后果。三是第一时间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采样检测,并查阅相关资料,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危险废物特性认定及相关人员调查等有较大难度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撑。四是第一时间移送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抓紧整理相关资料及证据,在第一时间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做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