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 vs 免退税 vs 加计抵减 vs 留抵退税

增值税是税法大家族中的重要一员,然而针对增值税中涉及的诸如“免抵退税”“免退税”“加计抵减”“留抵退税”等问题,很多人也一时难以分辨清楚。
增值税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简称“增值税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五条
增值税免退税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简称“增值税免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甲公司为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2019年11月因向M国出口货物取得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12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当期应退增值税税额计算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应退税额=120*13%=15.6万元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税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免退税,如果大家还不是很清楚。
可以看看二哥这两篇入门的文章,做一个大概的熟悉和了解。
1、公司出口货物,老板听说可以退税,让我抓紧办一下
2、我是生产企业,我要办出口退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简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甲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1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00万元,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5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抵扣事项,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与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均为0元,则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0×15%=22.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22.5-0=22.5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200-150=50万元>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2.5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即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200-150-22.5=27.5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情形一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情形二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情形三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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