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汇算清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分摊扣除!
可分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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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形——关联企业间的分摊扣除。快来看看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处理吧!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甲企业☚关联企业☛乙企业
(均为酒类制造)
分摊协议:乙企业将2019年发生的扣除限额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甲企业扣除。
假设2019年乙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甲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400万元。(假设无以前年度广告费用结转)
【✔计算过程】
乙企业2019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
则乙企业转移到甲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在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甲企业2019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15%=300(万元),同时,可以再扣除乙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180万元。
【💡申报表填列】
Ⅰ 乙企业
Ⅱ 甲企业
政策解读
依据文件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相关知识链接
0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基数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0号)第一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0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哪些扣除比例
1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注意事项
筹建期间。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本文来源:上海税务、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