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74期』出口退税跨年申报注意事项

退税问答

本栏目由慧税学院独家赞助,每期问答内容由出口退税领域资深专家编辑整理,为广大出口企业工作者解答系统操作和退税实务问题。每周二、周四龙小慧将会准时与大家见面!

问:

2019年出口的货物,在2020年做出口退税申报,需要注意什么?

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在填写申报系统的申报年月时要注意,如果是在2020年申报2019年出口的货物,申报年月不可跨年,应填写201912;如果是申报2020年出口货物的,则正常填写2020年的申报年月,举例说明:

某外贸企业A,2019年11月出口的货物,在2020年2月有信息后进行出口退税申报,这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明细数据时,申报年月应该填写201912。如果已使用“申报年月:201912批次: 01”的数据申报过,再次申报时需要更换批次,顺延为02批次,依次类推,同时注意关联号的编写不能重复。

某外贸企业B,2019年12月出口一笔货物,2020年1月出口一笔货物,在2020年2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这时需要将这两笔业务分开申报,2019年出口的这一笔申报时填写申报年月201912,2020年出口的这一笔业务申报时填写202001。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不同,出口退税申报时填写的是所属期,应与纳税申报期保持一致,不论是申报2019年出口的还是2020年出口的货物,所属期都应该是申报月的所属期,不需分开申报。但是在填写记销售日期时,应按照正常的销售日期填写,所属期标识一般根据出口年份确定,当发生以前年度申报时,按上一年度进行申报。举例

某生产企业,2019年11月出口的一笔货物,2020年1月出口的一笔货物,在2020年3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录入出口明细时,所属期填写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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