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几报料|昨夜红旗渠大道同一电动车两起事故,别让交通事故再造次生伤害!
次生交通事故第二现场
2016年6月25日晚间,红旗渠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由于当事方并未在事故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导致了次生事故的发生。
当晚21时55分,记者由红旗渠大道向西行驶,经过秦家庄附近御墅风情小区路口时,突然听到“啪”的一声巨响,然后是划着地面向前摩擦滑行的声音。
记者赶到现场时,看到一小伙子摔倒在一辆雅马哈标志的踏板摩托车跟前,左手按着右手胳膊肘部,一脸痛苦的表情,身上有多处明显擦伤。
围观群众询问伤者情况时,记者看到,小伙子除肘部擦伤外,腰部、腿部、脚踝等外均有擦伤,所幸并无大碍。
当时,小伙子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沿红旗渠大道行驶而下经行此处。虽然有路灯,但灯光微弱,行到事故现场时,并未发现马路正前方有一辆躺着的电动车。由于驾驶人观察不够,采取措施过迟,撞上电动车后,摩托车失控,连同电动车一起倒在了地上,擦着地面向前滑行十几米才停下。
原来,就在之前的不长时间,此处已经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发生事故的电动车和一辆逆向行驶变道转变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连人带车侧翻在地。其中,一个五六岁的孩子头部有明显擦伤,并被撞了一个大包。事故发生后,已经驶入秦家庄外御墅风情小区道路的三轮车,见状停在路边。电动车车主见有人受伤后,为保护事故现场,将倒在路上的电动车留在原处,并未移动。事故双方报警后,在路边等候交警前来认定事故责任。
就在此时,摩托车顺红旗渠大道而下,驶入第一次交通事故事发区,在没有看到任何警示标志情况下,撞在了电动车上,发生了由第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交通事故。
记者离开现场时,电动车主已将电动车移至慢车道,并在电动车外围,用杨树枝设置了简单的警示标志。第一次事故及次生事故两起事件三方当事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后再往医院救治。同时,驾驶摩托车的小伙子已经电话通知家人前往现场。
傅老几温馨提醒: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及时拨打110或者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理。同时,事故双方在注意保护现场的情况下,必须设立警示标志,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其实,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由于发生事故后处理不及时,未设立警示标志而引发次生交通事故的例子。下面仅举一例。
2015年3月23日,澧县男子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湖南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原因是一次交通事故不报警的次生事故致人死亡。
据悉,2月26日清晨6时20分左右,罗某驾驶湘J7N1XX号小型越野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02线澧县澧澹乡现代4S汽车专卖店以西200米处路段,适逢丁某驾驶湘J78XXX号两轮摩托车(车后载其妻许某)在前同向行驶,罗某在超车时将摩托车挂倒,摩托车上丁某和许某被抛到公路上。罗某将车停在路边后对丁某和许某进行施救。
就在此时,另一辆J8TUXX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经此处,由于驾驶员刘某观察不够,采取措施过迟,加上雨天路滑,导致小型客车撞上之前被撞的许某,客车向前滑行,又撞上罗某和丁某,造成许某伤势严重,经澧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罗某、丁某也均受伤。
经澧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第一次事故:罗某承担主要责任;次生事故:刘某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许某的死亡系湘J8TUXX号刘某所架小型客车所致。
经澧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第一次事故:罗某承担主要责任;次生事故:刘某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许某的死亡系湘J8TUXX号刘某所架小型客车所致。(引用来源:尚一网 作者:吴丹 牟建平 傅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