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债务对投资项目的影响有哪些?

当前,在政企合作投资项目中,普遍面临隐性债务问题,但由于涉及隐性债务的政策文件未公布,难以全面、精准地评估其对投资项目的影响。基于现有资料,分析如下:

一、BT模式

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等文件,已明确将BT、垫资施工等模式认定为一种政府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生效之后,这些模式均属于违法违规举债,并将形成隐性债务。

二、PPP模式

财金〔2019〕10号文相关条款中,规定了政府方兜底的PPP项目,将形成隐性债务。但规范的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责任,是否不形成隐性债务,该文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事项”定性为“经常性支出”,并要求将其纳入预算管理。但实际上,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责任,时间长达10年至30年,而财政收支预算是按年度制定,即使中期财政规划也只有三年。因此,将PPP项下支出列入预算,只是政府承诺而已,在项目落地时无法实现。长远来看,PPP支出风险与隐性债务风险同样不可忽视,需要紧密关注政策动向。

另外,实践中对“兜底”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分歧。例如,高速公路项目中,政府方承诺保底交通量;污水处理项目中,政府方承诺保底水处理量;这些对最低需求量的风险分配,面临审计时往往可能被认定为政府兜底最低收益。但财政部最早出台的PPP政策文件《关于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即明确规定,最低需求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承诺的保底交通量、水处理量,均属对最低需求量的承诺,而不是兜底最低收益。可见,10号文关于PPP与隐性债务相互关系的规定(可能是目前唯一公开的涉及隐性债务的官方文件),在实操中仍有疑问。

三、片区开发中的ABO模式

ABO即“授权Authorize -建设Build -运营Operate”,基本操作模式是,政府授予平台公司或其与投资方组建的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作为投资建设主体,负责特定片区范围内的综合开发,开发形成的土地由政府安排出让,以土地出让金作为投资回报来源。如土地未能及时出让或土地出让金不足以支付投资回报,政府方不以其他财政资金承担责任,由投资方自负盈亏。

这种模式是否形成隐性债务,尚不明确。土地出让金属于财政资金,收支都要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这种模式当然属于承诺以财政资金作为投资回报来源,符合隐性债务的基本要素;但从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角度,政府不兜底,不增加固有的财政支出责任,由投资方自担风险。实践中,不少地区在探索采取这种模式,但其合规性尚存疑问,有待官方文件进一步确认。

四、“投资人 EPC”模式

这种模式是由政府方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由投资人和施工方、设计方组成的社会资本方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中标后组建项目公司,经政府授权作为投资建设主体。在当前PPP收紧的政策环境下,不少地方政府都在探索采用这种模式,但其本质与前述BT模式、ABO模式存在相通之处。

如政府方承诺对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成本及约定回报均予支付,则基本属于BT模式,将形成隐性债务;如政府方只是承诺将约定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或其他收入,作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成本及预期回报的资金来源,则基本属于前述片区开发中的ABO模式,是否形成隐性债务,尚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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