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法院典型案例发布!(基层法院篇)
来咯,来咯,来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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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
(基层法院序列)
来啦
一、
朱某某诉深圳晟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晟达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理财纠纷案
二、
覃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民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三、
莫某诉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四、
特瑞森公司诉爱视集团公司、爱视妇幼公司合同纠纷案
五、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唐轩电子有限公司、陈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六、
黄某某与陈某、胡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七、
王某、廖某甲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
八、
王某诉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九、
王某某等8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十、
吴某诉龚某、深圳市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朱某某诉深圳晟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晟达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理财纠纷案
1.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私募基金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当投资者并非合格投资者时,基金合同因违反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资者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时,人民法院对投资者关于投资收益或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基金管理人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未将募集的基金进行备案,系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罗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二级法官
覃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民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
短信通知服务,独立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之外,储户对于是否购买该项服务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金融机构无权要求储户必须购买该有偿服务,更不能因储户未购买而让其承担不利后果。金融机构有义务通过技术、信息手段为储户提供全面、安全的保障服务,并主动通知储户其银行卡内交易变动情况,金融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储户未购买其提供的有偿服务有所减免,更无权据此要求储户承担借记卡被盗刷的相关损失。
编写人
彭亮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四级高级法官
莫某诉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精神性人格权虽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一定情形下具有商业化利用价值。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造成人格权商业化利益受损的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如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侵权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形式、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付学嵘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速裁庭)庭长、一级法官
特瑞森公司诉爱视集团公司、爱视妇幼公司合同纠纷案
在回购条款触发前,投资方实际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是其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得以继续履行的必要条件。在代持人擅自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导致“对赌协议”丧失履行基础的情况下,投资方可选择代持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依法排除案外人适用“善意取得”,撤销股权恶意收购行为。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应包括合同履行后预期可获得的利益,在投资方无法举证证明该获利具体数额或标准时,可参照股权回购价格认定对赌协议签订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杨晓玲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唐轩电子有限公司、陈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在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后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人擅自改变其授权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使其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之间商品的来源或经营关系产生混淆,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