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微信群说“尼玛”被处分,合法吗?
教育·美文·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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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颍上一中教师林仁波因在学校微信群里发言时夹带了“尼玛”二字,被校方定性为“公开辱骂学校,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要求”而遭到全校通报批评,引来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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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承认,“尼玛”二字并非文明用语,林仁波不管是什么职业身份,不管在什么场合,这么说话都并不合适。
而如果真像通报中说的那样,学校只是按上级规定正常扣除养老、失业、医保等费用,林仁波老师对此吐槽显然也属于无理取闹。
但林仁波老师的这些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要求”,是否应该受到学校处分,却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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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纵观以上三条,林仁波老师的行为都并不符合。
而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在第四条中规定了教师违反师德应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的10种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根据上述规定逐条对号入座,发现林仁波老师也是哪条都安不进去。
那么,学校对林仁波老师的处理依据是啥?似乎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退一万步说,就算林仁波老师真的违反了师德规定,学校的处理程序上也有瑕疵。
因为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但据校方说,学校只是“开了一个党委和校长室的联席会议”,然后就做出了处分决定,显然并不符合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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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妨再还原一下事情的过程:
23日9点53分,林仁波在微信群里吐槽了一句,“工资越来越少,物价越来越高,我滴孩来(当地方言,表惊讶——编者注),各种扣,尼玛,老师够可怜的了,还各种扣。”
10时许,他接到通知,让其当天下午去找校长“讲讲,写个检讨,承认一下错误”。
11时许,林仁波可能是经常思想斗争,心里有些虚了,在群里再度发言解释称,“尼玛,网络用词,是一种极为委婉的表达轻微怒气的语气词,现在多为口头禅或者玩笑词”。
12点前后,学校公布了处理决定。
从林仁波老师发言到学校处理决定做出,不过2个小时的时间。
一个普通老师在学校普通工作群里的发言,能够迅速传到校长耳朵里,能够因此迅速召开专门的“党委和校长室的联席会议”,并能够迅速达成一致做出处分决定,这样的“效率”,不知道我们应该高兴还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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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仁波老师发言的地方,是学校的微信报修群,我们从字面不难理解,群内的成员应该是校内的教职工,而非学生或家长。
而林仁波老师在群里说的问题,是教师的收入问题。
林仁波老师说得对与不对是另一回事,但他说的问题,显然和教育教学无关。
此时,他的身份只是一个对收入有疑问或者说有不满的职工,而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教师。
所以,就算是他有错,也不应该归类于师德问题,我们不能把职工对报酬的质疑归类于职工的职业道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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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仁波老师认为,要他承认在群里用语不当并作出检讨,他可以接受。
但说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师德师风要求”,他觉得“这个帽子扣得有点大,不应该扣这么大的帽子。”
作者:遗君明珠,教师,时评人,自媒体平台作者。侧重于教育、美文、人生感悟。多篇文章创造千万级阅读。微信公众号:明珠絮语(ID:tsliuchang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