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对方隐瞒了患病情况,《民法典》告诉你该怎么办

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合法的婚姻既受法律的保护,也会受到法律的约束。然而人都是有秘密的,能够做到坦诚相待、毫无保留的夫妻并不多,有些秘密自己保留在心中,无伤大雅,但是有些秘密如果不能如实的告知,那么将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伤害。#走进民典法#

法律规定在结婚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这种如实告知义务不仅是道德上帝的义务,同样也是法律上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欺瞒的一方,可以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婚姻法》到《民法典》的变化

2001年《婚姻法》第10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本次《民法典》编纂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故本条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有什么区别呢?无效的婚姻至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即使已经领取了结婚证,这段婚姻也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至始就不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并不当然无效,只有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在撤销权行使期间内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才能使婚姻失去法律效力。

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改变呢?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虽然2001年《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出于保护另一方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和实现优生优育,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现代医疗的发展,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已经逐渐缩小,许多疾病都能够通过有效的手段预防甚至治愈。对于某些传染类疾病,若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和治疗,也不会影响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并且,遗传类的疾病虽然通过婚姻的方式确实无法避免可能遗传给子孙后代,影响后代的生活,但现代社会婚姻生活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现象,婚姻不一定与生育挂钩,夫妻双方选择共同组建家庭相互扶持,并同意不生育的现象已属平常。

为什么要赋予受到欺骗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权利?

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不能因为一方的隐瞒,就剥夺了另一方作出选择的权利,这样是不公平的。

夫妻在共同空间内长久生活,两性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抚慰,所以患病的一方决定结婚的,应当将其真实情况告知另一方。患者的病史固然属于患者的隐私,在一般场合下,其隐私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涉及结婚时,因婚姻不是单纯的个人事务,涉及婚姻双方,所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另一方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另一方对其结婚对象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当然享有知情权,此时,患者的隐私权则应当让位于另一方的知情权。

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事实上,我国一直鼓励夫妻在结婚前进行婚前检查,并且免收检查费用,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在结婚前都应当进行婚前检查。

老年人婚姻中如何规避这一问题?

说到“重大疾病”,不得不提的就是老年人的婚姻。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再婚的情况十分普遍,而身体健康情况无法预计,不少老年人或多或少都患有一些该年龄阶段常见的疾病,具体患病到了何种程度才能称为“重大疾病”,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认定,而且由于个体的差异,也很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也许对老张来说是“重大疾病”,而对老王的身体来说却只是一个小伤小病。个人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都需要对身体做一个较为全面的体检,听取下医生的专业意见,作为再次缔结婚姻的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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