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入住后,涉及维修保养的问题,究竟哪些是由物业服务来负责,哪些由开发商负责,哪些又是由业主自己负责?很多时候,有的业主并不十分清楚,造成有时业主找物业服务但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觉得物业服务不到位。今天,小编就来帮大家捋一捋关于房屋入住后出现问题该找谁!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在交楼的同时会交付业主《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载明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后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业主如何安全、合理、方便使用所售住宅的法律文件。一般会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等事项。自业主收楼之日起在保修期限内的房屋质量问题,除因业主擅自拆改房屋结构造成的质量问题外,都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但是有时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维修的,要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写明委托单位,此时,业主亦可要求物业公司来承担维修责任。物业管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体现的是“公共服务”,是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具体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房屋保修期限的起算时间均为房屋交付之日起,因此,业主在发现购买的商品住宅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务必及时向开发企业主张维修责任,由于业主自身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超过保修期限的,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超过保修期限的房屋质量维修问题,要根据该房屋的产权性质来判断:如果发生在单个业主家中的,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可以自行聘请维修人员或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特约服务来对其进行维修,当然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如果发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亦可要求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维修,费用则应由关联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权属份额共同承担。如果共有部分或者公共设施、设备需要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可以启动物业维修专项基金来进行。在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经常有业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情况,那么最后,我们就来具体解释一下上述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而物业服务成本通常包括以下9项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可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并不包括房屋维修服务。当然,业主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特约维修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房屋超过保修期的维修服务,业主支付维修费用。当住宅房屋发生质量问题时,业主应首先查看手中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定该房屋在保修期限内,且不存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况下,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明示委托物业公司的)主张权利。切忌以拒交物业服务费用来表达对开发企业不作为的不满情绪。《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1、家里的门窗框、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等,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要业主自己管。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2、此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也都是全体业主的事。物业服务合同中如果有关于物业服务事项的约定,优先遵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