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对人类文明的贡献是什么

古罗马的法律对后世影响较深,如它为英国《权利法案》、美国1781宪法、法国《人权宣言》以及日本及中华民国法律的制订提供了蓝本,它的法律体系中许多制度沿用到后来,如律师制度,便是源于罗马法律体系。民主政治方面对人类贡献最大的是古希腊,而不是古罗马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平等观念等,为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并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近代资产阶级根据罗马法制定了保障自己利益的体系,利用并发展了罗马法中的思想与制度。古罗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现代西方国家典范,,,罗马的政治体制是由元老院,人民大会,和执政官,三个机构统一领导,相互牵制,以达到权利平衡,防止个人专权,有点类似今天今天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国家总统受议会制约.古罗马时代颁布了<罗马法>和<十二铜表法>规定了国家公民的权利,经济和政治地位!是今天西方国家法律的鼻祖。古罗马的法律对后世影响较深,如它为英国《权利法案》、美国1781宪法、法国《人权宣言》以及日本及中华民国法律的制订提供了蓝本,它的法律体系中许多制度沿用到后来,如律师制度,便是源于罗马法律体系。希腊的民主政治对后世的国家的政体有很大影响,而罗马的法制体系,如《民法大全》就是现代西方法律的发源地,在现在很多西方法律条文中都可以找到《民法大全》的影子。罗马保民官制度的源与流原创 Alexander 甘棠集 7月23日[摘要]本文从罗马保民官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历史形成发展顺序展开,解释其构成以及与同时期其他政治机构的关系,阐释罗马保民官职具有的救助权、反对权与否决权以及作为神圣性象征的强制权,并试解释该制度的意义。[关键词]罗马保民官 否决权 强制权一、罗马保民官制度的纵向发展历程在罗马王政时期(BC8-BC6)终结后,贵族共和国诞生,等级斗争尖利地锐化起来,进入到贵族与平民斗争时期(BC5-AC3)两个阶级已经没有表现为作为王政时期部落民主制的残余的宗法君主制度的任何“缓冲物”,而是面对面对立。而在公元前5世纪的前几十年中间,由于平民运动的结果,他们产生了自己的官职,这种官职被称为“平民的”或“人民的保民官”。这些官吏是在特里布斯集会选出来的[1],最初为2人,后来增加到10人。在公元前4世纪,罗马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平民取得政治上的平等地位,特别是出现了一个新的领导阶级,即由贵族和平民联合组成的新贵族(nobilitas),这些因素对保民官制度产生深刻影响,在公元前3世纪时,保民官失去其党派机构、阶级机构的特性,从一个最初不具有合法性的阶级地位转变为一个得到法律承认并主要是习惯性规则来调整的市民性质的罗马城邦机构。保民官通常属于平民的较高阶层,这个阶层参与共和国的管理,关心其在李其尼和塞斯提的改革后逐渐确定下来的新宪制,并通过《霍尔滕西法》最终确认了平民大会的优势地位。因此,保民官不再是元老院英勇的死对头,怀有强烈的不信任心态监督其活动,而是变成元老院实施政治控制的机构,而且很经常地在反对那些与元老院发生冲突,或者拒不遵从命令的高级官员的政治斗争中成为名副其实的工具。[2]起初只是召集平民大会,在大会上担任主席并提出建议的权利属于保民官。后来,当平民大会和百人团会议之间之间的实际区别已不存在的时候,保民官便能够积极地参加一般的立法了。同时保民官又争取到加入元老院,后来又取得了召集它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保民官的权力在起初是很小的,但它逐渐地成长到很大的规模。在本质上,这种权力只受到同僚的干涉权的限制,以及受到下面一种情况的限制,即它只行使于城区,在它之外只及于一罗马里(约1.5公里)的地方。保民官的反对不及于独裁官的行动而只有在该保民官任职的时候才有效力。如果说这就是保民官新的地位,那么可以理解他们的权力从法律意义上说如何逐渐增大,虽然现在他们的政治力量失去那种来源于平民阶层的政治诉求的依托,也不再促进重要的进步性质的制度改革。因此,甚至在公元前149年的《阿提尼平民会决议》以前,他们也可能被挑选参加元老院会议,在那里他们有参与做出决定的权利;至少从第二次布匿战争时期开始,他们被承认有召开元老院会议的权利和向元老院报告某个特定问题的权利,这是极有可能的,在一个平民会决议已经取得了法律效力的时期,与他们商量也是为了元老院本身的利益。保民官的职位在历史上是罗马民主制的机构,而这个角色在大规模人民运动的时期特别突出。但是由于协议会的广泛规模(十人),保民官职位很容易成为贿买和从敌视民主派的集团方面而来的其他影响的对象。而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保民官干涉的权利便成为最大滥用职权的源泉。在共和国末期,保民官的职位完全退化了,它成为个别集团进行斗争的工具和军事独裁的工具。在帝国时代已经形同虚设。二、罗马保民官制度的横向展开1.构成保民官是平民和贵族斗争中作为平民领袖身份而出现的,就某一方面而论,它将这一狭隘的等级性质一直保持到共和国末期。例如,只有平民才能担任保民官,而他们是在平民的特里布斯会上选出的。但是总体来说说,保民官这一职位却逐渐有了全国的性质,而成了民主制度的一个特殊监督机构。最初为两人,到公元前5世纪中期达到十人。在此以前实行的是增补制(cooptatio),公元前448年一项特若波尼亚法(lex Trebonia)将其废止,改成每年选举十位。这也是保民官的常规数目。与罗马共和其他官职不同,保民官任期虽为一年,却可连续担任(continuatio)。 从严格意义来说,保民官并不是纯粹的国家官职,它一直都保持着平民领袖身份这一特色,由平民会议(conciliumplebis)84选举产生,并严格限定只有平民才能当选。 尽管也被纳入罗马官职体系中,视为一级官阶(certus ordo magistratuum),但等级很低,也不是仕途升迁必须担任的一级官职。另外,保民官没有经过库里亚大会授权,因而也不具有统治权(imperium)及其外部标识。可以说保民官长期被视为非公众性的、无统治权和无官位(privati sine imperio,sine magistratu)的官职。2.     救助权保民官的主要的并且在历史上形成最早的权利是“救助权”(ius auxilii):保民官必须以其个人的干涉(intercessio)帮助向他请求协助反对每一位高级官吏(除去独裁官,因为干涉权不适用于他)的任何一位公民。为了便于找到保民官,他不能离开罗马一天以上;而在保民官住所内,任何人不得实施拘捕行为,因此,保民官家里的大门须一直敞开,便于前来寻求救助者随时进入,直接得到人身保护。保民官在罗马共和体制中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权威。从公元前449年起,其“神圣性”(possessiones sacrosanctas)不仅对平民,而且对包括世族贵族在内的全体民众都有效。公元前367年后,由于世族贵族与平民的妥协,保民官作为平民领袖的身份有所弱化,但并未消失。对平民上层而言,继续与世族贵族斗争,争取在国家政治上完全平等的地位,保民官仍不失为有力的武器。对平民下层乃至整个社会底层来说,保民官仍旧扮演着保护弱小免受权贵欺凌的角色。这也正是保民官的特殊地位和权威在罗马共和体制内得以长期保留的原因之所在。其对抗执政官的救助权(auxilii latio adversus consules)演变成在共和体制内一项抗衡长官统治权(imperium)的特殊权力。对未经人民大会判决由长官监禁者,任一保民官可行使救助权(auxilii latio)令其释放。当然,随着平民与贵族等级斗争的结束以及平民上层与世族贵族的合流,保民官的救助权(ius auxilii)也失去了其本来意义,往往成为新的贵族集团内部政治斗争的工具。[3] 另外,除了主持平民会议和从事节庆活动等特殊公共事务外,保民官不得离开罗马。因其权力(tribunicia potestas)仅限于罗马城。[4]3.     反对权和否决权从救助权后来又发展出来了反对官吏的命令、反对元老院的决定,甚至反对交付人民大会的建议的权利。这是由于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保民官传统的权力得到扩展。他们由此毫无疑问地被承认有一种相对于所有官员的“较大权力”(major potestas),由此产生了他们行使反对权(intercessio)和否决权(veto)的可能性,不管是为了阻止官员想要进行的某种行为,比如在一次非正式会议上向民众讲话,进行占卜、进行分配任职领域的抽签,以及一般地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还是为了宣告一个已经完成的行为无效。保民官采取的行动既可以是禁止性的,也可以是取消性的,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没有任何宪法规则承认遭遇保民官反对的行为无效,而是对于不服从者可以通过强制的方式使用暴力。一般来说,这个时期的反对权不是被用作来强行要求贵族作出对平民有力的让步,而是用作维护政制的规则,执行元老院的命令以及迫使不服从的官员尊重这个高级会议。从产生时间上看,公元前3世纪后,保民官可以参加元老院会议并在会上行使否决权。一般认为他们也有召集元老院会议的权力(ius senatus habendi)。根据一项关于保民官入选元老院的阿提利亚法(lex Atilia de tribunis plebis in senatum legendis),保民官有权经过监察官遴选正式成为元老院成员。不过,关于该法令颁布的时间有不同说法,一种为公元前149年,另一种为公元前102年。现多数学者采纳前一种说法。至此保民官的权利扩大到了极限。但该官职有别于共和体制下的罗马常规官制,常为激进改革者(如格拉古)等所担任,共和末年又为党争所利用,成为对元老院和罗马共和体制的一种威胁。[5]关于反对权和否决权的行使,根据“保民官中行使否决权者为大”(ex tribunis potentior est quiintercedit)的原则,如果保民官发现它们和平民的利益不合的话。保民官的反对表现为他们发表说:“我否决”(veto,意为我禁止)。在此之后,如保民官不撤销自己的否决,则相应的命令或法令是不能生效的。任一保民官都可单独行使该项权力,而无须经过官僚的一致同意。他们可以否决执政官、摄政、行政长官及其他罗马长官发布的命令[6],并禁止(prohibere)实施,阻止人民大会和元老院会议的召开,或对正在进行会议中的关键程序予以终止[7]。从理论上来说,它们甚至可以否认元老院的决议。当然,就元老院而言,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他们可采用极端措施来对抗保民官的否决权:发布紧急状态令(senatus consulta ultima),宣布保民官的行为是对抗国家(contra rem publicam)。不过,发布这项命令的前提是须对保民官提出相关指控。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审判领域,保民官也可通过行使否决权进行干预。但只能否认长官所发布关于司法裁决的法令,对具有约束力的既定裁决则无能为力。与可以对抗元老院决议情况不同的是,保民官不能反对一项已经由民众大会批准的决定,因为这可能侵犯罗马人民的最高尊严,并且与这个时期较为民主的趋势也是不相容的。相反,他们能够反对提案(rogatio),即反对官员提出动议的行为,如同反对官员的所有其他行为一样,这可以针对任何一个大会,任何一个议题,无论召开大会是为了进行选举,还是制定法律或是进行审判。关于法律,约定俗成的原则是不允许在关于提议的辩论之前就提出反对,目的是为了允许考虑各种赞成或反对的理由。关于选举,反对权可以针对候选人本身提出,而且自然也是在投票开始之后提出。反对权还可对独裁官行使。促进这个不再与处于领导地位的阶级的利益相协调的官职的衰落乃至消失。否决权能够对官员的政令行使,即使这些政令是在一个民事或刑事的审判程序中发布的,但它不能对法官的判决行使。由于阶级间取得平等,它也能够为了贵族的利益而使用。它是早期的帮助权(ius auxilii)最完善的形式,并且现在能够干预保民官自身的行为。此外保民官还能反对元老院的决议,可以在辩论过程中进行干预。针对保民官,元老院别无他法,只能宣称他们的行为违反国家的利益(contra rem publicam),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政治内涵的宣称,旨在引发一个对抗他们的程序。但由于Veto(否决权)属于每一个别的保民官,这一点便阻碍了整个协议会的活动并常常引起滥用职权的行为。4.     强制权作为官吏来说,罗马保民官们是不负实责的并且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维护保民官的权力,依靠的是“强制权”,即“最高强制权”(summa coercendi potestas):侮辱或是伤害了他的人被认为是受到诅咒的并被宣布犯法。对那些反对他们的人,保民官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属于这样的措施的是罚金、逮捕,而在特殊的场合之下甚至是死刑。强制权因而主要体现在执法与诉讼程序层面。而强制权的行使并非是无限制的。保民官如对前任官员在他们的任职期间所做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即可强制要求前任官员说明这些行为,但是死刑性质的程序只能在向人民申诉的限制下进行,因此也只能在百人团民众会议面前展开;因而保民官诉讼便如此转化为官员提出指控、民众会议审判的,带有普通的三方结构特征的“纠问”程序。由于保民官没有召集民众举行百人团民众会议的权力,因此他们要求裁判官这样做,后者被认为有义务行使其治权和占卜权来帮助保民官完成召集民众大会的程序。[8]根据习惯,开始时提出的指控不是不可改变的,而是能够在程序进行当中加以明确,因此死刑诉讼可能变成罚款程序或者相反。保民官诉讼在确定刑罚方面允许一定的自由裁量的幅度,恰恰是因为保民官可以处以或多或少显得非常重的罚金而不是处以死刑;此外执行死刑的方式也可以由他们决定,采取不同于规定的方式,因为通常他们习惯于判处投崖刑(praecipitatio e saxu),即从塔尔泊悬崖上摔下去的方式直接执行这个死刑处罚。三、罗马保民官制度的历史意义罗马保民官制度渊源于公元前5世纪而在罗马帝国时代实质性消亡,最终与曾经庞大的罗马帝国一同崩解。但是,其源流之借鉴意义仍为我们今天所关注和发掘。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虽然罗马的公民始终没有掌握全部的政治权力,但是伴随着公民政治影响力的增强,他们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在不断地扩展。保民官制度便是此种在罗马法下由于对公民的保护而构筑起来的政治制度,保民官所保障的是平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或者贵族侵害,尤其是财产权方面。这种受到罗马法保护的权利强调的不是公民对于政治生活的参与(或者被称为一方面),而是国家对公民必须提供的保护和服务。这点对于西方政治思想中的自由权利等观念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9]同时经由罗马保民官制度可看出,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全体公民是一切法律和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由是为后世的共和主义思想赋予了核心。[1] 根据传统说法,等级斗争第一次巨大的爆发发生于公元前494年,平民的处境由于债务奴役而变得完全不堪忍受,而军事上的对外战争形势十分紧张。为使平民情绪安定并保持军队战斗能力,贵族答应改善债务人的处境;但当敌人被打退的时候,所有的承诺皆被遗忘。于是军队中平民的那部分便离开罗马到阿尼奥河(Anio)对面的圣山去。罗马城居民由于失去大部分力量和害怕一个新的独立城邦简称而谈判签约让步,允许平民选出自己的管理,即平民保民官。他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们的义务和权利就在于,保卫平民不受贵族高级官吏们的横暴势力的侵犯。但是,不清楚的是,为什么这次分离与BC 449年的分离如此之像,以及为何契约中没有提到债务这一关键性问题。[2] [意]弗朗切斯科·德·马尔蒂诺:《罗马政制史(第二卷)》,薛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版,第209页。Liv. Ⅳ,26,8,在公元前431年,根据元老院的请求,保民官强迫执政官任命独裁官。在公元前408年,保民官拒绝了一个类似的要求,拒绝介入贵族团体内部的冲突,Liv.Ⅳ,56,10-13;公元前402年,基于元老院的意图,保民官介入,试图强迫军团长官辞职,但他们的行为被一个军团长官宣告为不合法,后者威胁要诉诸独裁官制度,以此使得其同僚屈服,Liv,Ⅴ,更为重要的是公元前204年的情形,保民官被赋予陪同元老院派遣的反对西庇阿(P.Scipione)使团的任务,原因是后者的行为及其部队不太符合军纪和罗马习俗。还给予保民官一个平民市政官下属,如果西庇阿拒不服从元老院的命令,这个市政官就可以实行人身强制,根据其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210权力将他带回罗马。在这些事件中,不仅保民官的地位是重要的——他们是贯彻元老院意志的工具,而且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更加重要的是这里承认了他们有在罗马城外行事的权力以及利用传统的力量通过平民市政官实施强制权的权力,而由于事态的严重性,那些市政官取代了纯粹的信使。[3] 保民官救助权所救助的对象扩大,包含贵族在内的所有公民。维西尼亚(Rachel Feig Vishnia)曾列举了世族贵族求助于保民官之救助权的例子,并机警地发现公元前3世纪后没有一例救助权是针对普通民众的记载。见维西尼亚:《罗马共和中期的国家、社会和著名领袖》,第107页以下。[4] 这也当然包括下面要论证的否定权。因此,保民官对离开罗马城的长官不能行使否决权。离开罗马城后,他们的权力转化为军事权(imperium militia)或以此为基础的权力,不受任何约束。[5] 陈可风:《罗马共和宪政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87页。[6] 波里比阿甚至认为保民官可以否决独裁官的命令,但现今学者普遍认为保民官的否决权对独裁官和监察官这两个特殊官职不发生效力。根据李维的记载(《建城以来史》,Ⅸ,33,34;XLV,15,9等),确有保民官行使否决权对抗监察官的例子,最早是在公元前310年,共和后期也曾零星出现。但这都是由于监察官违反共和宪制,如没有同僚或任期逾越18个月的法定期限,而并非保民官干预监察官职权之内的事务。[7] 但对百人团大会已经表决所形成的法律,保民官不能行使否决权(至少公元前3世纪以后是如此)。不过无论在选举长官或通过立法的大会上,他们可以通过干预会议程序阻止不合意的提议通过。[8] 陈可风:《罗马共和宪政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88页。[9]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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