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哲学之三十一:艺术创造的本质

艺术原理知识的缺失,使得艺术家在艺术表现时,缺乏可靠的判断。这种判断包括艺术要表现什么,如何实现表现,以及如何判断表现本身。总而言之,是无法判断艺术到底是什么。而随着艺术原理的确认,这些问题就能得到基本的理解,真正的艺术创作也就成为了可能。

艺术表现的本质是实体或道德实体的自我表现,因而艺术的两个基本的视角就是人与技术。这里,人处在真与善的基本的意识结构之中,而技术就是用符号把人在一定处境中的自我实现表现出来。

这种表现的特质是:它是一种内在的表现,即随“一”而表现。艺术表现首先发生在特定的感性领域,只要这种特定的感性得到了表现,那么艺术表现就成立了。而一旦离开这种感性支撑,就没有艺术可言了。

当然,还会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感性领域的表现存在,但它被隐匿了,直接呈现了一种善的结构。这种情况存在,但较为少见。它仍是一种成功的表现,因为它并没有跳过对感性领域的表现,而只是隐匿了这种表现。

因而,对于艺术表现而言,一定要实现在感性领域的基本支撑,在这个基础上再来完善整体的表现。事实上,艺术表现的整个显隐运作进程,就是将一种隐性的特定感性,表现为一种显性的特定感性。

而且,艺术的这种显隐运作,最终都会呈现在艺术符号之中。也就是说,艺术符号中最终持存了什么,艺术就是什么。

此外,艺术表现的这个特定感性领域,现在已经由诗学确认出来了。那么,就可以用诗学的知识来实现感性直观,再对其进行一种显隐运作的表现,这就是艺术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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