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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李宏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电话:13991312811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比较晚,一直以来,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散见于律师法或诉讼法律规定中,虽勾勒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但并未真正建立起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2003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许多问题。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监督,服务质量不高;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不统一、不规范;经费保障、管理使用体系不健全,无法保证应援尽援等问题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方面体现的尤为突出。刑事辩护相较其他案件,有着极其特殊的地位,要求法律援助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在面对公检法三机关,及时有效的沟通及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等方面,由于没有立法,且各地要求不一致,因此导致法律援助律师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无法正常行使辩护权,再加上很多法援律师的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的欠缺,导致刑事法援案件的办理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无法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亦无法实现设立法律援助律师的目的。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是在总结和吸收之前法律和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新起点。《法律援助法》的出台,使法律援助的规定从行政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提升了法律援助的地位,突出了其重要性。同时《法律援助法》也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定位,从政府责任到国家义务,完善了法律援助的结构体系、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从根本上推动和保障了法律援助的发展。总之,《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现了以国家立法形式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确认,在我国立法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随着《法律援助法》的制定,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中的问题,在《法律援助法》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法律援助的重视,更体现了国家要使法律援助工作真正实现为民、惠民、便民的目的。在此,就《法律援助法》中内容涉及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做如下总结:《法律援助法》在第三条中规定了“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相呼应,对我国贯彻人权保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这一规定将会有效解决实践存在的委托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冲突的问题。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以法律援助律师为由,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律师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认罪认罚案件或敏感、社会舆论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强行指派法援律师,以法援律师代替辩护律师的现象更是不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被追诉人辩护权的行使,是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侵犯。《法律援助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落实。三、对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新扩展,尤其将死刑复核案件纳入法援受案范围,是《法律援助法》的一大亮点《法律援助法》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强制辩护的范围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缺席审判的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都属于强制辩护的范围,如果上述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法》则将强制辩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该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将死刑复核的被告人纳入强制辩护的范围,这是此次《法律援助法》的一大亮点,弥补了一直以来死刑复核阶段法律援助的空缺。死刑是我国最严重的刑罚,关乎着人的生命,所以法院审理的时候也慎之又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死刑复核作为死刑的最后一个关卡,它的审理当然也非常慎重。为所有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依法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需要。死刑复核事关被追诉人生死。因缺乏辩护人的参与,死刑复核相当于法院内部的报批程序,并非诉讼程序。1996年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由于死刑复核程序还主要是一种法院单方面书面审查程序,因此不涉及指定辩护问题。最高法院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司法解释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但对于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最高法院并未适用指定辩护的规定,即,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法院制订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如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并让其律师为自己辩护,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已经明确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如果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是否需要指定辩护,法律并未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并未委托律师,或者认为委托律师无用。甚至有人压根都不知道有死刑符合程序。所以导致许多人白白浪费了最后一次至关重要的机会。所以将死刑复核纳入法律援助值得肯定。然而,稍有遗憾的事,《法律援助法》中加入了限制条件,即“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言下之意“如果没有申请的话,那么就没有法律援助”。但谁来告知,如何告知,在什么阶段告知都需要在此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希望一、二审刑辩律师在会见时先予告知。过去,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察,主要靠外部监督机制,一般将律师报送的结案材料交由第三方专家审查,以此来评估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而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此次,《法律援助法》在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上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一是对于办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设置准入门槛,虽然目前仅限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及死刑复核的案件,但对未来刑辩律师准入机制的构建、律师分级的设置等都将起到促进作用,这不仅有助于我国刑辩律师专业化的提升,更有助于法律援助有效性的实现。二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补贴来源、补贴标准的构成,实行动态调整,避免“一刀切”现象。这将极大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对办案质量的提升也将是一种促进。三是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综合运用旁听庭审、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和保障的方式,多举措并用,全方位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法律援助法》吸收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值班律师制度,在该法的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服务的一种形式,与代理、刑事辩护等相并列。第三十条规定,“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明确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这是对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职提出的具体要求。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这一条是对值班律师的工作程序作出的规定。
《法律援助法》对值班律师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值班律师的定位更加清晰,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还是有所区别的,为对未来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值班律师的修改有一定的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