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总论
一、法律基础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民事案件包括: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商事案件是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特别程序: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
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