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术中加价,玷污了天使的节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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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人民日报《患者手术台上被加钱术后才知没病,泉州打掉一“医托”团伙》的文章引爆网络,13名医托团伙成员落网,大快人心。
近段时间,医院“术中加价”事件接二连三地被曝光,我们接到的类似案件也不在少数。有位当事人通过广告找到一家男科医院,在进行彩超等一系列检查后,医生向患者告知感染严重需要做包皮环切手术,然而术中又临时告知情况有变需要额外做两项手术,躺在手术台上的患者既无助又害怕,只能交费继续手术。最令人气愤的是,该两项手术不仅没有达到治疗目的,反而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甚至影响其正常生活,给患者的心理及生理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术后患者拿着检查报告到其他医院询问时,得知根本没有进行那两项手术的指征。该患者目前正在走法律维权途径,一定要医院给个说法。
一般这类案件都有一套自己的特征:一是天花乱坠的广告语,先打低价牌,上了手术台之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医院要求加价时,患者没有医学常识,躺在手术台上也无法拒绝只能被迫同意;二是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妇科及男科领域,涉及到患者的难言之隐,存在隐私性,所以患者多会选择到民营医院,出现意外,医院也料定患者出于隐私不会声张。
患者被低价吸引到了手术台,医生已开刀,或者处于麻醉状态,这时告诉患者还需要加几项手术,患者不同意,主刀医生就以“不孕不育“、”严重后遗症“、”生活障碍“等理由“恐吓”患者,危言耸听之际花钱免灾是患者此刻的唯一选择。事后患者有异议的,医院说病情因人而异,不加就没法下手术台。患者若要继续闹,院方则会拿出一笔钱堵住患者的口,相关部门即使调查无非也就是退还一部分钱,罚款,整顿,过段时间继续重新拉客。
非正常“术中加价”已成为行业内的一颗毒瘤
一、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剥夺
客观来讲,手术途中加价也不是完全不无道理。比如,手术进行中发现或者发生术前未能查出或者预知的病情,必须调整或者增加新的手术项目而产生额外费用时,作为医疗机构在依法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下,是可以增加因调整或增加手术项目而产生的新费用,这种情况是对患者身体健康权的保护,也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而大多数被曝光的“术中加价”案例显然不是为了患者的身体健康,其先以低廉的价格、虚假的宣传诱导患者就医,继而在手术中提出增加巨额费用,致使躺在手术台上的患者没有选择权,只能被迫就范,这种乘人之危的行径轻则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并对患者进行民事赔偿,重者将会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受到刑罚处罚。
另一方面来讲,《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由此可见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告知,而是更应注重实质性的全面告知,其中就包括手术费用。法律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本质,是要让患者在充分知晓并充分理解了相关医疗事项之后,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行使自主决定权。医疗机构术前未尽告知义务,术中加价将患者置于被动局面,难免存在“坐地加价”的嫌疑,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激化更加紧张的医患矛盾
在医患关系愈发紧张的如今,术中加价,影响恶劣,且不是个案,无疑是对紧张的医患关系火上浇油。医院术中加价,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处罚太轻,俨然形成一个新型的医疗纠纷模式。医生当以治病救人为天职,“医”和“患”绝不是对立的,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健康利益的共同体。只有医患双方团结一心、“同仇敌忾”,才能最终战胜病魔。当然,由于医疗技术水平局限、优质医疗资源短缺等原因,医患关系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和谐音符。但绝不是为了追逐利益,就使救人的手术刀沦为宰客刀,成为影响医患和谐关系的阻绊。
同时,在“术中加价”现象猖獗盛行的当下,众多公立医院更是躺着也中枪了。中国医疗自媒体联盟发起人施琳玲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雨林在线”中发专文表示对该现象的“愤怒”之情,还有很多正规医院的医生也纷纷在网络上发声,澄清“事发医院均为莆田系的野鸡医院”,这种民营医院术中加价的案件一次次的出现在大众视觉中,消费着良心钱,消磨着患者对所有医院的信任度,甚至还造成了患者群体对公立医院的不信任,无疑是给紧张的医患关系火上浇油,出现医疗纠纷大多数患者也就往往走上医闹这条道路。
整顿医疗环境刻不容缓
一、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
术中加价屡禁不止,监管的纵容往往是最大的主导因素。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出现术中加价应当严惩医院的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绝不是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这么简单的处罚。纯粹为了利益而术中加价,如果造成患者的严重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转入刑事程序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值得相关部门审慎考虑的问题。
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多渠道地获取患者的投诉意见,弥补监管漏洞,维护医疗行业的一方净土。只有这样,术中加价才会在一定程度上被遏制,患者才能真正感受到“医者仁心”。
二、相关法律应发挥实际作用
关于医疗机构的宣传及广告,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医疗广告的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术中加价”的患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到民营医院去治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其广告引诱,低廉的价格加上疗效宣传,很难不动心。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在发布医疗广告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从源头上杜绝“术中加价”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应当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遇到该类医疗广告应及时举报,避免“术中加价”现象的再次发生。
医院不是法外之地,民营医院更应受到法律及社会的监督。对患者来讲,在选择医院时一定要谨慎地去甄别,切莫轻信医疗广告,选择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也许中国医疗行业并不完美,但这种非正常的“术中加价”行为俨然是医疗秩序中的一颗毒瘤,整顿“术中加价”行为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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