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股权转让补税及罚款超1.4亿,28种股权转让行为将成为税务稽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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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税律师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公布了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以及五类涉税违法行为。此文中,股权转让问题仍然是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之一,“阴阳合同”、“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等方式是税务关注的重点内容。笔者在此整理了部分案例,并对税务稽查重点行为进行了汇总,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风险防控和争议解决提出建议。
温某、王某乙与王某甲于2009年6月份共同注资600万元成立“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温某持有48.88%的股份,王某甲持有45.12%的股份,王某乙持有6%的股份。2011年12月8日,经三股东协商,将威海煤业全部股权以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杨某二人(其中温某持有的488.8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何某,王某甲持有的451.2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杨某,王某乙持有的60万股权转让给何某21.2万元,转让给杨某38.8万元)并于12月12日在神木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以总价1000万元转让)。三股东转让股权后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2011年12月12日前,王某乙共收到72万元股本金和公司分红,12日起共收到分红和奖金80万元。三股东转让股权后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神木县地方税务局核算认为,温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729039.80元,印花税10998元,合计2740037.80元;王某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9113.66元,印花税10152元,合计2529265.66元;王某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4988.52元,印花税1350元,合计336338.52元。神木县地方税务局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6年1月5日两次向三被告人下达《神木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三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到神木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相关税款。温某收到通知后于2015年9月29日缴纳印花税10998元、滞纳金7610.62元、个人所得税130000元,于2016年1月12日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案发后于2016年5月13日将剩余个人所得税2579039.80元全部缴清;王某乙、王某甲未按照神木县地方税务局要求缴纳税款。
2016年5月,三人因涉嫌犯逃税罪被神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此后,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6)667号起诉书指控三人犯逃税罪,2018年8月2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三人犯逃税罪,分别定罪量刑。
2018年1月,长春某科技公司原股东李某某与段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李某某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20%的股权(原值为500万元)悉数“平价转让”给段某,股权转让金额为500万元。李某某与段某均认为,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平价转让”,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股权转让价格异常,经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长春某科技公司的净资产为30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李某某转让给段某20%的股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3000×20%-500万元)×20%)。
北京某企业近两年利润率保持在20%左右,企业正计划上市。该企业股本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有6125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2015年,第六稽查局对税务登记中注册资本增加,没有缴纳印花税记录的企业开展约谈。通过对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发现企业所有者权益中,股本科目金额变动较大,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有6125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企业认为:按照198号文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289号文件关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该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属于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开展了更加细致的检查。通过调取投资协议等资料,发现该企业资本公积形成于2013年,是一家医药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没有股票发行过程,属于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而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检查人员还针对企业提出的再次转让导致重复征税的忧虑进行了解释,说明再次转让时,本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转增额可计入股权原值。经过反复的政策解释,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观点,并接受了补缴个人所得税756万元,罚款378万元的处罚决定。
通过阴阳合同转让股权避税的行为较多,在此列举两例:
案例一:
XXX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3月21日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协议所载金额为3.2亿元,按1.008亿元转让金额缴纳了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0,400.00元,少缴纳印花税109,600.00元。于2015年12月以1.008亿元价格获得XXX有限公司股权,同时2016年3月将所持有的XXX有限公司的股权以3.2亿元价格转让给XXX集团,该项业务少计股权转让收入3.2亿元,少计股权转让成本1.008亿元,扣除应补缴印花税109,600.00元并弥补当年亏损47,548.00元后,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9,042,852.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760,713.00元。
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2016年3月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09,600.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百分之五十罚款54,800.00元;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54,760,713.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百分之七十罚款38,332,499.10元。
案例二: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8月5日起对林某某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林某某以夏某某名义持有宁德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2014年1月24日,林某某以夏某某名义与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宁德市H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夏某某代持有的40%宁德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为何某某。稽查局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5年7月25日林某某与何某某签订《补充协议》, 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中40%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款为14000.00万元。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1年3月30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文后),要求林某某就将宁德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宁德市Y投资有限公司未申报所得6000.00万元申报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及个人所得税11,994,000.00元。
来源:税乎网、福建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山、惠州、汕尾)
近年来,税务机关十分关注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工作,各地陆续爆发了多起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件。华税根据自己办理的案件及各地公开的案例对可能引发税务稽查的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了汇总,共九类,28种情形:
(一)转让价格低于对应净资产
1)平价或0元转让股权;
2)“非常规”价转让股权;
(二)转增股本或送红股不申报
3)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5)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三)掩盖股权交易实质不交或少交
6)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价格;
7)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大额房产土地交易;
8)通过增资、减资变相实现转让股权;
9)通过合伙企业核定征收降低税负;
10)利用税收洼地享受低税率;
11)“股转债”属股转行为但未申报个税,签订其他合同,如借款合同,抵充债务,规避个税;
(四)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12)通过提供虚假亏损财务报表以降低税负;
13)自然人股转未依法申报;
14)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
(五)转让行为完成未申报
15)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未申报个税;
16)企业股转协议生效并完成变更后,尚未取得全部转让款未依法申报;
17)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
(六)受让方或受赠方未扣缴个税
18)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19)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七)低报收入、高报成本
20)股权转让中与股转有关的违约金未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21)股权转让的转让成本确认不实;
22)转让大额不动产时,虚构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八)转让高溢价、高盈利资产
23)转让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
24)转让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
(九)其他非正常转让行为
25)频繁转让;
26)企业承担个人股东转让个税、印花税汇算清缴时未纳税调整;
27)“代持”情形下,股权转让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28)股权转让中纳税地点不合法的。
上述28种股权转让情形具有很大的涉税风险,首先会被税务局调整转让收入,进而补交税款、滞纳金或加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时,应注意防范上述28种行为,以免因小失大。当股权转让交易面临税务稽查风险时,交易双方应积极配合税务局的调查,对税务稽查所提出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及时说明,与稽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提供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基于涉税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企业在与税务局沟通、提交材料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税务师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