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的方式
01、占地面积法
a.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可售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02、建筑面积法
05、预算造价法
附:销售新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 |
具体界定 |
注意事项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如契税) |
① 含契税,不含印花税;②注意比例--在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时,注意其比例要与开发比例、销售收入比例匹配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
① 不包括利息支出,含装修费用:②在计算房地产开发成本时,注意其比例要与销售收入比例匹配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
第一种扣除方式: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5%以内 利息的规定:①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②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③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充许扣除一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第二种扣除方式: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者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
①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而是按税法的标准计算扣除,有两种扣除方式②注意扣除比例与销售收入比例匹配,包括单独扣除的利息也需要按比例计算扣除③无论账务如何处理,利息支出在房地费用中扣除,而不是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办法,只能采用其中一种扣除方式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不包括增值税; |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增值税;②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不包含增值税 |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交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