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不表态视为自认事实?家事法官带你了解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当事人自认、免证事实、电子证据、书证提出命令、鉴定、当事人陈述、举证责任、法官释明义务的范围等方面较此前相关规定均有所变动。
为帮助大家准确快速掌握新规定内容,北京一中院从家事审判的角度出发,对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新规定条文进行梳理,包括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与具结、证人具结、当事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书证提出命令、逾期举证处罚、私文书证等内容。分五期发布,此为第二期。
法官说法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法官说法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另, 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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