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线索与立案
立案期限:15+15工作日,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案件调查与证据
证据规则:
(1)首先告知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尚无法定证据规则,但可参考:最佳证据判定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据补强规则等。
收集、调取证据的主要方式:现场检查或勘验;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抽样取证:为降低执法风险,建议在实践中,对于采取查封、扣押的,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履行查封扣押手续;需要抽样检验的,尽量按照抽样的规定办理。
委托鉴定:被假冒产品生产企业对被假冒产品的辨别可以理解为“鉴定”。但应注意:
(1)鉴定结果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还可能需要对其进行检证;
(2)鉴定结果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先行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宜进行异地保存。
查封扣押:从开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时起当事人就不能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1)补办查封扣押的审批手续:建议在查封扣押决定书上体现查封扣押的具体时间点,落款日期精确到小时,以便体现出是否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2)现金可以扣押吗?可以扣押涉案的“财物”,但不能是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3)当事人不在场怎么办?必须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盖章。
(4)期间计算:办案人员应当在协助调查十五日内回函。
3. 案件审核
期限:十个工作日内。
审核机构与办案机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两个机构进行协商处理,办案机构可能根据审核机构的意见重新提出处理意见,这就可能进行两次或多次审核。
4. 告知(听证告知)
告知陈述申辩权:
《程序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处罚法》有关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执行。涉及听证的具体程序操作,应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总局3号令)
告知听证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两项权利: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复核材料:当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中存在需要复核的理由、事实或者证据时,行政机关应通过谈话,向有关机关调查等方式进行复核,且将复核结论告知被处罚人并说明理由,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载明复核的情况,否则,行政机关将构成程序违法,在行政诉讼中将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
5. 审查决定(集体讨论决定)
审查决定: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6. 执行与结案
办案期限:
(1)自立案之日,90+30+N日;
(2)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3)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案审批表》。
立案归档:反垄断执法,程序规定另行制定,不适用《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