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7则(2021年5月30日)
问题1:合并报表上库存现金出现负数,那是什么情况?
的确是大型集团,还有财务公司,但是我就是不明白怎么抵消把现金抵成负数,请高人指点。
解答:
这个问题不需要高人指点啊,合并报表其他会计科目可能会相互抵消,但是对于“货币资金”不会抵消,只能是各合并方资产负债表上的“货币资金”相加。对于属于“货币资金”组成部分的“库存现金”在合并时也是相加的。
因此,在合并报表时,“库存现金”在正确的情况下是不会出现负数的,除非合并方的报表本身就是错误的有负数。
问题2:公司租用个人非住宅为办公室,代开的房租发票开专票好,还是普票好?我们是一般纳税人?
解答:
如果房东个人愿意配合的情况下,假设开具专用发票多缴纳的税金也是房东承担的,根本就不用说,肯定是开具专票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有利。
但是,实务中的那会这样的简单哦。
很多房东个人现在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是按照税后的租金收取。如果承租方要求开具发票的话,通情达理的房东个人会配合承租方去税务局代开,但是都会要求承租方自行承担因开具发票多缴纳的税费。在跟个人房东谈发票与税金的时候,不要以为几句什么“法律义务”就能把人家房东唬住,人家已经见得多了,说多了人家根本就不租给您或不配合您开具发票,你能怎么着?
如果是在承租方自行承担税金的情况下,代开的房租发票,专票与普票实际上就没有差异了,因为开具专票最后抵扣的税金,还是承租方自己先掏钱缴纳的税金。因为个人出租房屋,现在平均月租金在15万元以上是免增值税的,多数个人出租房屋都能免税。当然,如果租金超过月均15万元的话,不能免增值税的情况下,当然就是开具专票划算了。
问题3:公司加入了健康委托保障计划,支付的费用如何账务核算?
公司加入了健康委托保障计划,支付的费用包含健康保障委托管理的资金及健康委托管理费用。请问财务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根据描述,健康委托保障计划似乎属于一种商业保险性质。
企业加入健康委托保障计划,一定是为了企业员工,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费”。
所以,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先计提后冲减“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计提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说明:
1、由于属于商业保险性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由于职工福利性质,取得专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如果不满足税收优惠型健康险的,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4:去年的发票今年才给报销,但是发票都贴在去年的账上了,今年的账怎么做呢?
解答:
问题描述得不是很清楚,我只能猜测一下场景然后解答。
通常情况下,发票作为业务发生的证明材料之一,是应该附在确认该笔经济业务发生的会计凭证后面。
比如,购进原材料的发票,应该附在原材料购进的会计凭证后面,以证明原材料购进的金额等;报销差旅费的单据,应该附在确认差旅费的会计凭证后面;工资表以及转账的银行单据,应该附在发工资的会计凭证后面。
所以,发票是不能随便乱贴的,一定是跟会计凭证记载的经济业务是有关联的。
按照描述,我的理解(猜测)是:去年估计没有钱,发票虽然收到了,但是并没有实际付钱。比如12月份收到的广告费发票,当时就确认了广告费用做了会计凭证,但是今年有钱后才实际付款的。
这个业务实际上很简单,当时没有付款,未付款直接挂往来账就好了,后面支付(报销)的时候直接冲减往来账就可以了。
问题5:在中国境内没有分子公司的外国企业是否可在中国境内开展内贸业务?
假设中国公司A有一批货物需要出售,外国公司B(注册地在国外,且在国内无控制实体)是否可以直接以B公司身份完成交易?(交易为内贸,不涉及出口)。
解答:
这种情况是完全可能的。
您可以看看《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里面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况下,在中国取得所得的,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
外国企业来中国参加各类博览会(展会),在参会期间向中国企业购进所需物资,是很正常的事情。同样,外国企业承接中国境内劳务,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期间,向中国企业采购所需的物料以及服务等,也是很正常的商业行为。
还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分子公司的情况下,直接以办事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购进办公用品、物资等也是很正常的。
问题6:会计在审核费用报销时发现金额不对应该怎么处理?
请问经办人填100,按照制度只能报销90,此时总经理已经签字,会计是直接扣减报销,还是退回经办人重新填写,然后总经理签字。是否有相应的会计准则规范文件指导?
解答:
从提问描述看,贵公司可能存在着内部控制制度与流程不健全的情况。
正确的费用报销审核程序,应该是会计审核在总经理的前面,只有经过财务审核无误后才提交给总经理审核签字。而不是先就直接提交给总经理签字,然后再返回给会计(财务)人员审核签字。
上述这种情况通常是存在于人员较少的中小微企业,在大中企业一般不会出现,尤其是通过ERP或OA等专门报销系统进行费用报销的企业,更加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系统会预先设定好报销审核的流程,根据企业内部的分级授权,最后一位审核的一定是在审批事项中权限最大的,如果报销填写有错误在中途就会被当下。
由于贵公司没有健全的内部报销制度或流程,你们作为会计人员也只能参照以前的惯例执行。因为你们是没有这方面的制度规定,在有规范的报销制度与报销流程的企业,对于出现的报销错误,一般都规定有纠错措施与纠错流程的,所以对于制度健全的企业根本就不会出现不知道怎么办的情况。
关于企业报销等问题,可以参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
问题7:合伙企业需要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作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此也也就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如果中国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也许按照境外国家(地区)的税法,需要在取得所得的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类似税种)。
同样道理,依照境外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就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非居民企业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但是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则由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非居民企业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且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的,则需要按照规定自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指定扣缴除外),纳税形式包括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查账征收),据实征收(查账征收)的则需要像居民一样进行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上述合伙企业涉及跨境所得税的,如果是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企业可以享受其中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作为居民企业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而作为非居民企业的合伙企业,则存在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