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惊险!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朋友甘愿把自己的身份证明借给他人使用,登记为连自己也不明就里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朋友说,我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有实际经营人,我们之间有约定如果有问题,我也不担责,真的是这样吗?

虽然你是公司的挂名法人代表,但在公司注册成立的工商登记中已经备案,在工商登记之时就具有了对外的公示效力,因此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即便你是公司挂名的法人代表,对于公司对外的债务等法律责任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你与公司“真正法人代表”签订不担责的约定,但该约定也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其法定的责、权、利是一致的。世上不可能有只享受权利和利益,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事情。特别提醒,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慎重。如果公司涉及违法、诈骗或其它经济犯罪行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难辞其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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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⑴、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⑵、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⑶、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⑷、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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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常见法律风险
㈠、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法人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3)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1]、第一百四十九条[2]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然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可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失。
㈡、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⑵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⑶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⑷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⑸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⑹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㈢、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通常而言,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㈣、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 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此外,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实践中,如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亦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2)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 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因此,如果公司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现在才认识到严重性,怎么办?

别怕,法律上可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本身不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能力和条件。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可以是已经离职,也可以是从未参与公司经营。

第一步,向公司及其股东发出《告知函》,明确辞去法定代表人这一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且要求公司去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如公司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就走第二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公司登记。

如果担心在发出告知函到法院判决这段时间内,公司再有什么骚操作,那就在发出告知函后,在报纸上刊登一下已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声明,以形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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