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期 工程索赔的概念、特点、法律依据、常规项目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指并非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应由相对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补偿或工期补偿。合同价款包括合同价 设计变更 合同外增加 签证 索赔,索赔在工程管理上是与上述几项并列的概念而存在,其并非法律概念而属于工程管理概念,索赔系合同施工承包范围所未能涵盖的事件所导致,索赔也不等同于法律上的违约责任。二、工程索赔的性质及特点1、性质上系单方请求权,即未经对方确认,同时其依赖于基础证据;于此区别与签证,而签证系双方已经达成的一致,已基本不在乎是否有其它证据支撑;2、索赔主张的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于此区别与违约金;3、索赔金额的核算,其内涵为损失,不应再以其为基数加上利润、税金,于此区别于工程价款;4、只要不是自身原因导致的多支出费用包括第三方原因导致时均可提出索赔;5、索赔的依据是建筑业的行业惯例、工程规律,我们可以理解为“工程法”,FIDIC、JCT、ICE、AIA等合同体系对索赔均有详细表述。三、工程索赔的准备工作思路1、在实务中,我们可以把索赔纠纷视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或至少是一个独立的诉请来对待,并以此厘清思路、组织材料等,可以把索赔报告、索赔材料按起诉书的逻辑来准备。2、实务中,工程索赔报告一般包括前言、索赔项目、索赔要求、附随材料及证据。四、承包人索赔的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民法典》第80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3、《八民会纪要》“(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4、合同约定。5、习惯。(1)《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关于工程索赔的同内容(1)9.13.1【索赔以证据为依据】“索赔区别与签证需要证据支持”(2)9.13.2【承包人主张索赔程序】①索赔事件后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逾期视为放弃;②意向通知后28天内索赔通知。(3)9.13.3【索赔处理程序】①接获索赔通知28天内作出处理结果,逾期视为认可;②被接收的索赔列入期中结算。(4)9.13.4【承包人索赔项目】①工期索赔;②额外费用;③预期利润;④违约金。(5)9.13.5【工期与费用索赔同时处理】“业主应基于诚信原则,及时批准以推进工程”(6)9.13.6【结算结清】“基于诚信原则,结算即意味着对结算前包括工程款、索赔在内的一切债权债务均已结清,不得反悔”(7)9.13.7【发包人索赔参照承包人索赔流程】(8)9.13.8【发包人索赔项目】①延长质保期;②额外发生费用;③违约金。(9)9.13.9【抵销原则】六、工程索赔常规项目要素项目人工费人工降效费停工窝工费材料费因索赔事件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标准用量的损失因索赔事件造成工期延误赶上材料上涨及超期储存费用机械费机械降效费机械额外使用费机械停工费管理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保险费因延期额外增加的保险费保函手续费因延期额外增加的保函手续费利息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迟延退还质保金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的利息利润其它分包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总包额外支出分包费用时,总包在向分包支付后可向发包人索赔注:(1)具体可按参与建设施工的资源要素(人材机管利),按《建设工程费用组成》逐一检视。(2)是否可以索赔利润一般取决于发包人是否存在过错:①可归责于发包人时,承包人可获得工期、实际损失或实际费用、预期利润求偿权;②不可归责于发包人的一般情形时,承包人可获得工期、实际损失或实际费用求偿权;③不可归责于发包人的特别情形时(如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或自然灾害、行政当局造成的延误),承包人仅可获得工期求偿权。七、结语工程索赔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同时又与法律密切相关,需要我们具有跨学科的知识结构才可以较准确得理解,下面几期我们将尝试就工程索赔中的常见问题予以剖析,与大家共同学习工程索赔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