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建筑:工程资料与档案相关知识点归纳
本文就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与档案、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进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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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资料与档案
(一)基本规定
1、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进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
2、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工程资料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
(二)工程资料分类
1、工程资料分类: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 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文件 5 类。
2、工程竣工文件可分为: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文件、 竣工交档文件、 竣工总结文件4类。
(三)施工资料组卷要求
1、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
2、电梯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
3、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按照工程单独组卷;
4、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5、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6、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四)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
二、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2、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移交。
4、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5、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