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鉴定意见视角剖析无罪辩护技巧问题
作者:黄坚明 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推翻鉴定意见难是常态,也也不绝对。案件类型不同,具体个案不同,推翻鉴定意见的难度也不同。当然,没有瑕疵、硬伤的鉴定意见被采信的机率非常大;硬伤明显,瑕疵过多且办案人员、鉴定人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鉴定意见,被推翻也是常态。对此,我们结合实证案例,从鉴定意见视角简析其中无效鉴定意见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鉴定意见与在案检材相互矛盾,导致案件无法定案,鉴定委托书记载送检毒品为两包,但毒品检验报告中只有一个检验结果,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毒品来源的同一性、真实性。如: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18〕7号不诉案(重新鉴定后,在先鉴定意见被否决)。
其二,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样品的数量与提取笔录样品的数量存在矛盾,无法确定检材的同一性,涉案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其三,检材受到损坏、污染,或者是检材保管不当,关键检材没有存放在低温环境中进行存储,致使鉴定结果丧失真实性、客观性,致使
两次送检的血样物证均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其四,办案不规范,提取检材程序违法,取证行为有较大瑕疵,送检时间迟延,或者是鉴定期限超期,鉴定意见是瑕疵证据,鉴定程序重大违法,导致鉴定意见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其五,对涉案的酒精含量检测仪,办案人员未依法按照计量器具强检周期送检校准,不能提供国家计量法规定的合格的检定证书,致使涉案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其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矛盾,反证涉案物证、书证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致使涉案鉴定意见应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其七,提取检材与鉴定鉴定是否同一存在疑问,且无法查证属实,导致涉案鉴定意见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其八,针对被追诉人是否是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同一鉴定机构先后出具两份结论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在先的鉴定意见认定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案发后鉴定机构再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行为人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但最后检察官通过讯问行为人,再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行为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在案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的问题,办案机关没有作出具体说明。
因此,推翻鉴定很难是常态,但因鉴定意见存在检材被污染、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不符、鉴定过程论述不明等诸多足以导致鉴定意见不合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对此,我们应根据具体个案,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专业辩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