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大意!3家卫生室被罚,只因这件事……
近日,临清市卫生健康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例,共有5家单位分别被处罚,其中三家为卫生室,被罚原因是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
经搜索发现,近期不少基层医疗机构均因违法处置医疗废物被罚。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对某中医诊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诊室医疗废物收集桶内有数十支使用过的棉签。经询问,该诊所未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废处置合同,将诊疗过程中使用过的棉签混入生活垃圾后处理。监督人员在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后,最终确认该诊所存在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
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医疗废物处置不当非常容易被罚。
做为基层医生,医疗废物每天都可产生。而不少村医、诊所人都曾经在医疗废物处置上吃过苦头,面对每次上千的的罚款,得跑多少趟公卫做多少名词诊疗才能挣得回。
因此,医疗废物相关知识的掌握,也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今天就将医疗垃圾的相关知识,与大家分享。
五类医疗废物,正确处理方法如下
医疗废物的分类:
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病理性废物。
01 感染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指的是: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处理方法:
1、用黄色带盖医疗垃圾桶收集,并套专用黄色医疗垃圾袋。当容器3/4满时,垃圾袋封口并贴上专用标识。
2、微生物实验室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 在产生地用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
3、废弃的尿液、胸腹水、脑脊液等标本可直接排入有污水处理系统的下水道。
4、废弃的血液、血清、粪便标本,及其他感染性废物放入有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内。
5、输血袋应在输血24小时后,单独收集于黄色医疗垃圾袋。
6、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废物(含生活废物)应用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密闭包装。
02 损伤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指的是: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医用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剌针和各种导丝、钢钉、手术锯等。
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破碎的玻璃试管。
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如一次性镊子、一次性探针、一次性使用塑料移液吸头等。
处理方法:
1、损伤性废物(医疗锐利器具废物),装入印有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的黄色利器盒,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注:选择合适规格的利器盒,装满3/4即封口转运。
2、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5m高处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三次,利器盒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
03 药物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指的是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 血液制品等。
处理方法:
1、批量的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应由药学部按种类集中收集并登记后,退回生产厂家或交由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2、少量的药物性废物一包括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的药瓶可以直接放入用以盛装感染性废物医疗垃圾袋及医疗垃圾桶,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04 化学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指的是: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医学实验使用后的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2、废弃的含重金属物质的器具、物品,如含汞血压计、含汞温度计,以及口腔科等使用后的含汞物品等。
处理方法:
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如乙醇、甲醛、二甲苯等),应当交由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05 病理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指的是: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产妇的胎盘。
5、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
处理方法:
直接放入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
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应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遗体管理。严禁将胎龄16周以上或胎重500g以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来源:红杏e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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