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微”知“著”,设计空间对外观设计近似判断有何影响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原告葛兰素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葛兰素公司”)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大天晴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设计1、设计2附图)
方式一:涉案专利的设计1与对比设计1单独比对,设计2相对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或对比设计3的结合比对
(对比设计1附图)
方式二:涉案专利设计1、设计2相对对比设计2的单独比对
(对比设计2附图)
方式三:涉案专利的设计1、设计2相对对比设计3的单独比对
(对比设计3附图)
方式四:涉案专利的设计1相对对比设计4的单独比对,设计2相对对比设计4和对比设计2或对比设计3的结合比对
(对比设计4附图)
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一:关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
争议焦点二:涉案专利设计1、2与对比设计1、2、3、4及对比设计的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作者|黄宇韬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