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了“燃”】“有了特许经营权,就不再需要燃气经营许可证了?”这种观点要不得!

11

13

全文约1500字,阅读约需4分钟。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

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和4.3万+业内同行一起关注。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天然气事业部 张乐

编者按:燃气企业从业人员要能区分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许可之间的关系,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在满足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时,要及时办理行政许可,避免未经许可经营燃气业务遭受行政处罚。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角水公司
被告:商火市商火区城市管理局、商火市商火区人民政府
二、案件事实
2014年7月,角水公司与商火市商火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天然气投资经营协议》,协议约定角水公司取得商火区的燃气特许经营权。
2017年8月,商火市商火区城市管理局以角水公司在2016年3月未经许可在商火区擅自建设管道燃气工程为由,给予角水公司15,000元行政处罚。
2018年3月,商火市商火区城市管理局现场检查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章行为通知书》,责令角水公司停止与燃气有关的经营活动,并要求其接受调查。
2019年2月,商火市商火区城市管理局再次对角水公司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2019年5月,商火市商火区城市管理局向角水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角水公司因在2015年春节至2018年3月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决定给予角水公司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角水公司向商火市商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城市管理局的行政行为。
三、法院观点
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业行政许可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两者存在较大的区别,原告不能以政府授予其特许经营为由便无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故被告城市管理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原告做出的罚款,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同时人民政府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结果亦无不当。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解析
基于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特许经营权,与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权,无论是从授予主体、授予依据、授予方式还是授予目的等角度,都是不同的权利。但在现实中,无论是司法还是经营中都容易产生混淆。
本案就是燃气企业将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混淆的案例。燃气企业在签署《天然气投资经营协议》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后,并没有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开展建设、经营等活动,这最终导致了城市管理局对其的行政处罚,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也支持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事实上,除了燃气企业以外,立法者也曾对这两个权利产生过混淆。例如,在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即发生了混淆的现象。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显然,此处误把燃气经营权理解为燃气特许经营权。当然,目前这一规定已经进行修改,在2019年5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
因此,我们在这里需要再次提醒燃气企业,向用户供气的经营行为需要取得燃气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企业在满足申请条件时要尽快申请,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