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德胜杯”全国专题集邮展览特别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七十周年,庆祝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庆祝德胜国际邮币卡交流中心的隆重开业,弘扬集邮文化,推动我国专题集邮的发展和提高,扩大邮币卡交流中心的了解、支持和合作,特举办全国首次规模最大的专题集邮展览,并制定如下特别规则:
第二条  组织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承办单位:北京市集邮协会;
协办单位:德胜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和华夏专题邮会。
第三条  时间、地点和规模
1.时间: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展期5天;
2.地址:北京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展览大厅);
3.规模:拟700-800个展框(每框16标准贴页)其中专题类展品100部(500框)一框类展品120部,开放(现代)类展品40部(120-160框)。
第四条  规则
2006“德胜杯”全国专题集邮展览将施用下列规则:
——FIP集邮展览总规则;
——北京市集邮协会编著的《现代集邮展览指南》中的一框类展品及开放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
——2006“德胜杯”全国专题集邮展览特别规则。
第五条  参展条件
——参展者应为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会员,非会员若要参展,须经本届邮展组委会认可;
——所有参展展品必须为参展者本人所有;
——凡购入他人的整部邮集者,必须持有两周年以上,并对邮集有所修改方可用本人名字参加展出;
——所有参展展品必须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全国各行业邮协审定、推荐,并由指定的征集员递交报名表,组委会不接受个人报名;
——参展者可不使用真名,但须将真实姓名及其所在邮协名称呈报组委会。
第六条  展览类别
2006“德胜杯”全国专题集邮展览设定以下展览类别:
1.非竞赛类展品:评审员类、特邀类;
2.竞赛类展品:专题集邮类、一框集邮类、开放集邮类。
第七条  展框、贴片尺寸和限定框数:
1.第个展框展出的有效面积为100cm×120cm,每个展框装16贴片(4行×4片);
2.贴片尺寸应为:长×高=23cm×29cm,长度超过23cm的贴片,可采用重叠的方式装框,高度超过29cm的贴片,如用胶带或其他方式方可固定者,组委会不承担由此引起贴片受损的责任;
3.非竞赛类展品所参展的框数,由组委会确定;
4.竞赛类展品限定框数为:专题集邮类为5框,开放(现代)类为3-5框。
第八条  征集员
1.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全国各行业集邮协会应向组委会选派征集员,代表本地区负责本届邮展的征集和联络工作;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全国各行业集邮协会必须于2006年10月18日前将征集员的姓名、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通知组委会邮展部;
3.征集员应对所选出参展的展品有所了解,必要时向评审委员会介绍。
第九条  申请和确认
1.参展者可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全国各行业集邮协会所指派的征集员处领取报名表;
2.参展者的报名申请表须邮征集员向组委会提高,组委会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报名申请,参展报名时间应在2006年10月18日前寄达组委会邮展部;
3.每位参展者最多可有两部不同类别的展品参展;
4.只要在全国邮展上未获得过大金奖的展品,均可参加本届邮展;
5.组委会于2006年11月3日前将对申请参展的展品是否接受,直接通知各征集员。
第十条  展品的交接
1.展品的每个贴片须装入透明的护袋内,每一页贴片的正或反面右下角应写出贴片的顺序号;
2.组委会有权拒绝整部展品或部分内容参加展出,并不须说明拒绝原因;
3.邮展开幕后不接受展品的撤回和移动等任何要求;
4.展品的交接时间待通知。
第十一条  安全措施
组委会征集部在收到展品后,将采取防火、防盗等一切周密的安全措施,确保展品安全地如数归还。
第十二条  评审和奖项
1.本届邮展的评审委员会由组委会委托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选派国际邮展评审员、国家级邮展评审员组成。邮展委员会主任:焦晓光;副主任:刘玉平、李伯琴;评审员:王宏伟、周新民、申伟滨、冯庆彬、戈中博、宋晓文、冯英、刘晓宁、马驎、赵斌、苏日娜;秘书:李志辉;见习评审员:李近朱、施铭、李理、客文达、曾晓炜、麦保尔;专家组:陆游、李明、林衡夫、宋庆忠、柳光明、刘家琪;
2.对非竞赛类展品,颁发纪念品
3.对竞赛类展品:
3.1  专题集邮类展品按FIP的评审规则,分别设大金奖、金奖、大镀金奖、镀金奖、大银奖、银奖、镀银奖、铜奖和证书;
3.2  一框集邮类展品和开放集邮类展品分别设立金奖、镀金奖、银奖、镀银奖、铜奖和证书;
所有奖项连同参展证书一起颁发;
4.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最终决定,不可更改,不接受申诉;
5.组委会设立特别奖,其奖品由组委会、参展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捐赠,并由评审委员会支配;同时尽量考虑特别奖原提供者的意向;
6.在集邮研究等方面有创见性或成绩显著的展品,评审委员会可表示祝贺。
第十三条  附则
1.邮展组委会有权修改本规则,但事前应征询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和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意见。
2.邮展组委会有权决定本规则中未提及的事项。
第十四条  通讯地址:见通知
第十五条  最后条款:
有关本届邮展问题的咨询服务,请与组委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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