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例来了!5月1号起,法庭上说谎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导读: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证据规则下,当事人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
无关紧要?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
非但难以“胜诉”
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
这不,5月6日北京昌平法院就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自: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