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少打一个勾,一家四口将遭遣送!

根据移民法section 3C的规定,如果英国境内申请人在原有的签证到期前,准时而没有逾期的递交新的签证申请的话,那么申请人原本的身份所赋予的所有权利和条件,都将会一直延续到新的申请结果出来的那一天为止。

也就是说,申请人在等待移民局审核结果的这段期间,可以继续合法地居留在这里。

不过这之中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当事人所递交的这个申请,必须是“有效”的申请;换句话说,如果该申请是无效的(invalid),那么申请人就无法受到section 3C的保障。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在递交了“无效”的申请过后,自己原本的签证已经到期了;那么将会造成申请人“非法滞留”的窘境。

有些人在申请新身份的时候,可能只注意到自己是否有在期限内完成递交,却忽略了其申请还必须是“有效”的重要性。

然而,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是有效的,事实上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当事人有没有准时递交;下面这则最新判决,应该可以带给大家一些警惕:

这则判决的名字是Kousar & Or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8] EWCA Civ 2462,当事人最早是在2010年底以Tier 4学生签证进入英国。

之后,当事人在她的学生签证即将到期之前,递交了新的Tier 1企业家移民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申请当中,除了当事人自己,还包含了3位依靠她的家属,分别是她的先生和他们的两个孩子。

不过,这个申请却因为当事人没有在申请表中的“同意授权给移民局(来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付款资料)来收取相应费用”的方框中打勾;使得移民局无法收到其申请费用而造成该申请“invalid”(无效的),因此遭到了拒绝(reject)。

(注:如果申请是因为无效(invalid)而遭到拒绝,比如说是因为没有完成支付申请费用,那么该拒绝就是“reject”;如果是因为移民局审核过后不想批准当事人的申请,那么该拒绝就是“refuse”。)

在申请被“reject”之后,当事人随即又递交了一个新的申请,并且这一次记得勾选了她上次没有勾选的那个授权方框。

只不过,第二次的申请虽然是有效的,却因为当事人在递交第二次申请的当下,她原有的签证已经过期了,所以被视为没有合法身份,也接连使得她的第二次申请遭到移民局的“refuse”(拒绝)。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当时的移民法,规定境内申请人如果在申请的当下已经不具备英国合法身份,那么到时该申请被拒绝以后,申请人将无法获得上诉权。

于是,当事人选择了依据自己第一次的申请来上诉。

有趣的是,这个上诉最初在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是成功的;但是移民局不满这个结果,所以又上诉到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结果上级裁判法庭改判了当事人败诉。

当事人最终又把案件上诉到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然而很不幸地,当事人还是再次失败了。

上诉中当事人那方提出来很重要的一点是,希望依靠过去一起名为Basnet (validity of application – respondent) Nepal [2012] UKUT 113 (IAC)的判决结果,将其引用到这个案件当中。

简单的说,当初“Basnet”这个案件所提出的很重要一点是:

“一个申请的有效与否,不是在于其申请费用是否有被确实地收到,而是在于申请人是否有给予有效的授权,好让移民局能够通过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信息来收取相关费用;而这个有效的授权包含了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必须确实存有这些可以缴交申请费用的金额才可以。”

该“Basnet”案件中的当事人,并不像这次“Kousar”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那样,没有提供自己的有效授权;

而是当事人已经勾选了愿意授权给移民局,并且也提供了自己的银行信息,只不过移民局却无法通过当事人所提供的银行信息来收到款,因此直接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

因此在“Basnet”案中,负责裁决的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法官判定,认为移民局在使用当事人所提供的银行信息而收不到款的当下,应该是要联络当事人并且给当事人机会来修正错误;

比如说,重新确认一下当初提供的银行信息是否是正确的,如果错了的话是不是可以及时改正等等。

回到原本的“Kousar”来看,当事人就是希望也能像“Basnet”案那样,获得酌情处理的机会。

只不过,法官说了,“Kousar”案的当事人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当事人在最一开始就没有给予移民局“有效授权”,因此这一点是怎么样都无法被修正的(不像是给了错误的银行信息那样)。

所以说,当事人的申请之所以会无效,完全是当事人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当事人必须负起责任。

可想而知,当事人的上诉就这么失败了;而这个结果,恐怕会使当事人一家四口都遭到被遣送回国的不幸当中。

法官的理论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说实在的丽莎确实很难看出这两个案件有什么本质的不同。Basnet因为提供了错误的银行信息而使移民局无法收取他们的费用。这个案件的当事人由于没有勾选相应的选项从而使移民局同样无法获得他们的费用。从结果来看,造成的后果完全是一样的。

另外,Basnet案件中的当事人固然没有故意不让移民局获得申请费用的意图,在这个案件中,也没有资料显示当事人有这个意图。她没有勾选相应的授权选项从各种情况来看,应该是无意的。然而,相同的情形,相同的后果,却得到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这两个案件再次显示,案件的判决有时候会出现多大的不可预见性。因此,对于签证申请人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可能地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少犯错误,尽量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做。

总的来说,这个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请,也已经是2014年8月份的事情了(虽然最新判决一直到最近才出炉);

所以幸运的是,由于英国签证申请系统的不断更新,现在来说申请人如果要遇到像案件中当事人那样的情况,已经是不太容易了。

毕竟尤其是全新的数位申请系统,申请人必须直接在系统上缴毕费用,所以也不会再发生那种还得让移民局自己来收费的情况。

但是通过这个例子,还是可以很好地给莎粉们带来一些提醒:

每位申请人在进行签证申请的时候,填写表格时需要更加细心(当然,现在的线上表格已经是好填很多了,申请人填写的时候基本不至于会漏掉些什么);

而且表格填写完成也只是第一步,申请人必须依照规定完成相关申请费用的付费,并且完成递签,才是一个有效的申请。

同时,申请人应该要详读表格上或者系统上的注意事项,看看有没有哪些必须要遵守的,否则将会造成自己的申请无效。

最后,把自己所有跟申请相关的文件都备份一份,这么一来万一自己的申请被错误地“reject”了(毕竟移民局是很常出错的),那么也能确保自己拿得出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并且在递交申请的时候,最好列出一份清晰的目录,让负责审核的签证官一眼就看出来当事人递交了哪些文件。

当然最重要的,如果莎粉们在申请上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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