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躲过5年追诉期,移民局将无法再以假名假生日取消身份!

一直以来,丽莎接过不少莎粉的咨询,都是担心自己过去使用了假名假生日

后来拿到了永居身份,然后才告诉移民局,或者被移民局得知自己的真实信息

由于从那时候开始,移民局就知道了他们从前使用假名假生日;

这些莎粉们便开始担心,移民局会不会因此回过头来撤销他们的永居身份……

在提到这个问题时,事实上有两项重要的因素,我们可以特别拿出来说明的:

1. Passage of Time(事件追诉期)

根据移民局关于“撤销永居身份”的指导文件《Revocation of indefinite leave》,当中4.1条提到:

在考虑是否要撤销当事人的永居身份时,需要考虑到当时事件发生时,直到现在,时间过去了多久。

这项所谓“时间流逝性”的判断,仅适用于英国国籍法中提到的76之2条和76之3条的情况。

其中,76之2条所指的是:

“当事人当初是以'欺骗’手段获得永居身份时,移民局可以取消当事人的永居身份。”

综合来看,4.1条的“Passage of Time”(事件追诉期)指的意思就是:

从移民局发现或者得知了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开始,到了现在如果已经超过了5年的时间,

而这5年之间,移民局明明知道当事人所谓的“欺骗行为”,却都没有针对这项行为采取任何行动,比如取消他或她的身份;

那么,超过5年以后,移民局一般不应该再回头来,要求当事人还得对当初的欺骗行为负责,撤销他们的永居身份。

举例来说:

小莎在2011年拿到了永居身份,并且小莎一直都是使用假名字。

到了2012年的时候,小莎告诉移民局她的真实名字,

也就是从那时候开始,移民局知道了她从前都使用假名字这件事(移民局所指的“欺骗”行为)。

那么,从2012年开始的5年时间内,移民局都是有权利要求撤销小莎的永居身份的。

但是,假若移民局从2012年开始,一直到了2017年以后,超过了5年的时间,移民局都没有采取任何动作;

那么,移民局就是过了这个“追诉期”。

从那个时间点以后,移民局一般不可以再回过头来,说要取消小莎的永居身份。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

假设小丽一直都是使用假生日,直到2011年拿到永居身份,用的也是假生日。

然后到了今年4月1日,小丽才告诉移民局她使用假生日的事情。

这就表示,从4月1日开始的往后5年间,移民局都有可能对小丽采取行动,要求要撤销她的永居身份。

但是,如果超过了5年以后,移民局在那之前都没有行动,

却等到过了5年的追诉期,才回过头说要因为小丽使用假生日的事情,取消她的永居身份;

这么做一般就是不合理的,小丽是可以挑战移民局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同样的情况不只是发生在移民案件上,在其他的领域同样是存在所谓的“事件追诉期”的。

比如说:

-在民事债务索赔(Debts)方面,存在“6年”的追诉期。

简单举个例子:

2011年1月1日,小莎欠了小丽10万镑。

如果小丽一直都知道小莎欠她这笔钱,而小莎却一直不愿意把钱还给小丽;

那么,小丽最晚要在2017年1月1日,向小莎提出索赔,要求她还钱。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

那就是,小莎虽然有欠小丽钱,可是小丽一直都不知道有被欠钱

直到有一天,小丽终于发现了。

那么,这个追诉期的起始时间,就必须从小丽发现被欠钱的那天开始算起;

而不是从事件最开始发生的时间点开始算起了。

-人身伤害索赔(Personal injury):“3年”追诉期

3年追诉期一般可以是从事件发生的当天开始算起,也可以是从当事人“发现”自己受伤的那刻开始算起

比如说,有些人身伤害可能不会在当下就立刻被发现。

像是:

当事人当初不小心被撞到,在当下并没有发现什么外伤,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一直觉得头很晕,才发现当初的事故原来有造成他或她的头部受伤,只是没有像外伤那样显露出来。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又或者是说,有些伤害可能在事件发生了10年或者20年以后,当事人才意识到自己因为当初的事件有受伤。

那么,这时这个3年的追诉期,便可以从当事人发现自己受伤的那刻开始算起。

从那时开始的3年内,当事人都是可以提出索赔的。

-言语诽谤(Libel):“1年”追诉期

如果当事人是受到了言语上的攻击而要求索赔,必须在1年的追诉期内提出。

-刑事案件: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 “6个月”追诉期

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审理英国96%以上的刑事案件,是英国最主要的初审刑事案件管辖法院。

治安法院也可以直接审理轻微并且被告人承认有罪指控的刑事案件。

所以,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算起的6个月内,治安法院都可以接受来审理该起案件。

-刑事案件:更高等法院?

这里必须要说的是,如果是比较严重的犯罪,像是严重的性犯罪案,将直接由皇家刑事法院(Crown Court)进行一审。

以严重的性犯罪案来说,在英国是不存在追诉期的。

也就是不论过了多久,都可以将当事人起诉。

我们再拉回一开始所说的,移民局决定撤销永居身份的另外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2. Previously Overlooked or Considered(先前审查的遗漏)

这一点是在“撤销永居身份”的指导文件中的4.3条所提到的(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469493/Revocation_of_Indefinate_Leave_October.pdf)

它指的是:

如果移民局在当初审查申请的时候,明明当事人有提供相关信息,但是负责审理的签证官自己漏看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一般也不应该再回头算账,要求将当事人的身份给撤销

比如说:

当事人在当初申请永居的时候,就同时告知了移民局自己的真名和假名,并且如实附上了相关材料。

也就是说,移民局在当初审理他或她的永居申请的当下,就已经得知了当事人的“欺骗行为”。

但是,移民局在收到了这些信息以后,依旧批准了当事人的移民身份;

那么,移民局之后一般不应该再回过头来,要求要将当事人的永居身份给撤销。

→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

许多莎粉都曾向我们反映,表示说他们非常害怕,移民局已经得知了他们从前是用假名字或假生日,现在到底会不会受到移民局的“秋后算账”?

这时候,就像我们前面说过的:

假若移民局已经超过了这个所谓的“5年追诉期”,但是在这5年间却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那么你可以放心,移民局之后一般不可以再来要求要取消你的永居身份的。

又或者是说,移民局当初在给你身份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了你使用假名字或假生日的事实,却还是给了你身份;

那么我们认为,移民局在之后也是没有理由又再来要求要将你的身份给收回去的。

最后,如果莎粉们针对今天的文章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在《丽莎知道》留言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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