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主动让步! 离婚配偶, 伴侣居英权更有保障!
最近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出现了一起有趣的判决,或者更应该说是一个非常罕见的现象。
原本当事人的案件是在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败诉,所以进一步上诉到上诉法庭;
但就在上诉法庭要审理之前,移民局主动让步,要求上诉法庭判给当事人胜诉。
如此一来,不只该位当事人获得了胜诉,这项判决还能适用于未来的类似情况,有利于更多的当事人。
案件的当事人来自中亚的吉尔吉斯斯坦(Kyrgyzstan),她的前夫是一位欧盟人士,她也原本一直以欧盟家属的身份住在英国。
只不过,根据欧盟2004/38指令(Citizens Rights Directive 2004),她在和前夫离婚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才能继续合法居住在英国:
1. 离婚前,双方的婚姻至少维持了3年;并且其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双方皆居住在英国
2. 她(指非欧盟籍当事人)获得欧盟子女的监护权
3. 她处于艰难的处境,例如在过去的婚姻中承受欧盟籍另一半的家暴
4. 她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并且通过法院裁决,这类探视必须在英国发生(比如说,孩子是在英国定居,或者已经入籍英国)
而根据英国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European Economic Area) Regulations 2006)的规定,非欧盟籍当事人如果符合了上述要求,他或她还需要证明自己在过去是属于“合格的人”(qualified person)的家属。
也就是说,非欧盟籍当事人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将要分手的欧盟籍另一半,一直是个“qualified person”。
这个“qualified person”,指的就是:
找工作的人(jobseeker),有工作的人(worker),自雇人士(self-employed),能够自给自足的人(self-sufficient),或者是个学生(student)。
当然,欧盟籍伴侣或配偶不限于只能拥有一种状态。
比如说,在过去两个人一起居住在英国的一年以来,欧盟籍另一半先有6个月的时间是“worker”,后面6个月的时间是“self-employed”,这样也是符合要求的。
回到我们前面说的案件本身,这位当事人满足的是已经和欧盟籍前夫维持了3年以上的婚姻,并且也共同居住在英国境内满一年的要求。
只是,当她在递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前夫是个“qualified person”的时候,她没有足够的证据得以证明,
她的前夫一直到他们“正式离婚”、也就是拿到绝对离婚令(decree absolute)的时候,仍然是个“qualified person”。
这也就是为什么,她的案件先前会在上级裁判法庭获得败诉的主要原因。
然而事实上,对于像她一样的非欧盟籍当事人来说,
很多时候要拿到前夫或前妻给出的证据,用以证明前夫或前妻一直到正式离婚了都是个“qualified person”,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
因为两个人在离婚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闹得很不愉快,因此欧盟籍前夫或前妻自然很有可能不愿意拿出相关证据,用来帮助这些非欧盟籍当事人继续保有居留权利。
也就是这样,先前就曾经有过一个案例,案件的非欧盟籍当事人是个家暴受害者。
法院当时就曾判处该位当事人,可以只需要证明自己的欧盟籍另一半,直到俩人刚要开始离婚诉讼的时候,依旧是个“qualified person”,而不必得等到离婚判决出来。
这样的话对于非欧盟籍当事人来说,更容易取得相关证据,避免对方因为不甘愿离婚、存在报复心理,在俩人离婚后,故意不把需要的证据提供给当事人。
也因为这个判决,在我们文章一开头提到的案件中,上级裁判法庭本来认定这只是针对家暴受害人所开放的“特例”,案件中的当事人并不是家暴受害者,不能享有这项特权。
但是移民局居然罕见地站出来替当事人说话了!
移民局重新思考过后,认为先前那个“家暴案例”,事实上判决本身并不只是针对家暴受害人,而是应该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只不过当时的案件当事人是个家暴受害者罢了)。
因此,移民局认为即便是针对这次的案件,当事人只是普通的离婚,也应该适用于过去那个判决所作出的决定。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是符合欧盟2004/38指令所列出的条件,想要在与欧盟另一半离婚之后继续留在英国;
他或她想要证明自己的前夫或前妻是符合“qualified person”,所搜集的证据只要从他们两个在过去一起居住在英国的期间,直到他们开始离婚诉讼时为止,而不必搜集到两个人正式离婚的时候。
这么一来,非欧盟籍当事人可以更不必担心受到自己的欧盟籍前夫或前妻的威胁、甚至是报复;
害怕对方会不愿意提供相关证据来帮助自己保有居留身份,只能选择默默承受或者做出一些不必要的妥协。
→ 那脱欧之后怎么办?
许多忠实的莎粉们应该都知道,内政部稍早之前公布了“欧盟移民定居计划”(EU Settlement Scheme)的详细内容:
《内政部公布“最后期限”,欧盟移民想留下来通通得申请新身份!》
其中,对于这些“离婚”的欧盟家属,也就是这些非欧盟籍的当事人,EU Settlement Scheme基本是以目前的欧盟法为基础而做出处置。
如果夫妻或伴侣双方在终止伴侣或婚姻关系的时候,其中欧盟籍的一方,在“实施期”(Implementation period)结束之前,也就是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直是持续居住在英国的;
而非欧盟籍的一方也在关系结束的当下,是住在英国的,并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他或她就可以申请身份,之后得以继续留在英国:
1. 开始离婚诉讼之前,双方已经至少维持了3年的婚姻,其中更一起居住在英国至少一年的时间(必须是“连续”一年的时间;而不是有间断、前后加起来满一年)
2. 非欧盟籍当事人获有欧盟子女的监护权
3. 非欧盟籍当事人获有未满18岁的欧盟子女的探视权,并且法院裁定该探视权只能在英国境内进行
4. 非欧盟籍当事人处于特殊的例外情况,像是他或她是家暴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