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性与规范之间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伦理学开始了一个重大转向:元伦理学的抽象理论研究风光不再,而关注现实道德困境的规范伦理学开始繁荣。在以罗尔斯、诺齐克为理论代表的规范伦理学复兴的同 时,作为规范伦理学的批评者的德性伦理学也开始出现,从而形成了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两大学术派别的竞争局面,并直接引发了我国伦理学界对于“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注和研究。本文将就以下两个问题展开论述:
一是当代西方学术界关于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之争论的实质是什么;
二是德性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
这两个问题关系到我国道德建设基本方法和思维路径的确立。

罗尔斯
一、德性论与规范论:
两种伦理类型的划分
“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争论,使德性与规范的关系问题凸显出来。依据不同标准,伦理学理论被划分为多种类型,最常见的方式是以伦理学所属的哲学流派来划分伦理学的理论范型。20世纪初,西方伦理学被划分为两大阵营: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二者的区别在于:元伦理学关注道德语言问题,拒绝对现实问题发表任何意见;而规范伦理学则以寻求解决现实道德问题的普遍原则及其论证为目标。元伦理学的兴盛持续了几十年,但是到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其自身远离现实道德问题而逐渐遭到摈弃,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的规范伦理学开始复兴;此后不久,以麦金太尔为首的一批学者推动了德性伦理的复兴潮流。于是在当代西方,开始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规范伦理学与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德性伦理学的理论竞争,这两种伦理学理论分别代表了当今世界解决现实道德问题的两种思路。
纵观整个西方伦理思想史可以看出,被归类为“规范伦理”范型的伦理思想,一直存在着两个传统,一个是权利论规范伦理,另一个是义务论规范伦理。权利论规范伦理的特征是,将公共权力机构作为道德规范约束的主要对象,论证道德规范的目的在于引导公共权力机构的公共政策设计和社会管理方式,使公共权力机构成为公众权利和幸福的保证,并对于公民权利负有道德义务。这一传统的理论代表,有古希腊的柏拉图,近代的洛克、卢梭,以及当代的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义务论规范伦理的特征是,它将社会个体作为道德规范约束的主要对象,制定道德规范的目的在于引导个体行为,使个体行为符合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这一传统的理论代表,主要有休谟、密尔、康德,以及现代宗教伦理学和新功利主义伦理学等。从麦金太尔的理论叙述来看,他把整个西方伦理思想作为分析和批判的对象,并从中抽象出以亚里士多德理论为核心的德性传统。这样,西方伦理思想就被一分为二: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但是,这种划分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德性伦理之外的道德哲学都被划入规范伦理学的范畴里面,整个西方伦理学似乎只有“德性论”和“规范论”两种阐述方式。这种简单的归类方法掩盖了规范伦理的内部差异,其实在“规范伦理”内部,对于规范的本体依据、价值追求和论证方法都存在重大分歧,因此,如果进一步细分的话,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分歧尚存在着两种形态:一种是德性伦理与权利论规范伦理的分歧,另一种是德性伦理与义务论规范伦理的分歧,从而形成了三种理论形态的道德建设路线:德性路线、权利论规范路线和义务论规范路线。
二、权利论规范伦理
与德性伦理的主要分歧
解决道德问题的根本出路何在?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这一段陈述,完全可以看作以罗尔斯为首的当代规范伦理学者的价值宣言,他们以寻求各种社会制度的正义化作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根本途径。但是在麦金太尔看来,罗尔斯等人的道德方法设计是令人怀疑的。麦金太尔认为,西方伦理学自亚里士多德以后形成了一个德性传统,这个传统的完整形态一直延续到中世纪。但是,在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过程中,德性传统逐渐被消解,其标志就是自启蒙运动以来的社会结构变化和思想解放运动。在德性传统被抛弃之后,各种伦理学开始了道德哲学重建的工作,试图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普遍化的道德规则,但是,种种努力均告失败,以至于当代社会彻底陷入道德价值和行为规范的情感化、破碎化和相对化的泥潭之中。因此,解决当代道德困境的主要出路不在于寻求普遍化的道德规则,而在于继承德性传统。由此可见,以罗尔斯和麦金太尔的分歧为代表的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根本分歧,就在于二者所主张的道德建设或者说解决社会道德问题的根本途径的差异。在德性伦理的视野中,人的德性是人类道德之光升起的地平线:具有优良德性的社会个体,能够在不同场合和事件中保持道德信仰的完整性,从而顺利解决各种道德问题。但是在规范伦理看来,只有制定一套合理的行为规则,才能够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行为限制在正义范围之内;道德之善只能在正义规则之后,而不可能在规则之先。由于二者在解决道德问题方法上的原则性分歧,导致其在一系列相关问题上的观点相去甚远。
1.道德评判的价值标准是规范还是德性?
罗尔斯认为,确定行为是否正义有两个根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而这两个原则所属的一般正义观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但是,麦金太尔却认为,虽然“外在利益”是真实的利益,但是上述之“正义”以“外在利益”为服务对象,不能作为评判善恶的最终的或首要的价值标准,人的德性才是终极的道德标准,因为它能够通过实践活动为人带来“内在利益”,内在利益必须是本人参与其中才得以获得的使人卓越的利益。由此,麦金太尔给出他的“德性”定义:“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这是罗尔斯的规范伦理与麦金太尔的德性伦理的原则性分歧,也是导致二者在另外一些重要观点上发生分歧的理论原点。
2. 规则在道德之先,还是在道德之内?
罗尔斯继承了康德传统,将规则作为“绝对命令”置于道德行为之先:“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人必须在这一范围内确定他们的目标。”“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这种正当对善的优先成为这种正义观的一个基本特征。” “这样,在什么是善、什么样的性格是有道德价值的、人们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上就确立了某些最初的界限。”显然,罗尔斯是要给道德设定规矩,那就是,善的行为和善的人格,只有在正义规则划定的范围之内才能得到认可, 超出正义之外就无所谓“善”。对此,麦金太尔持否定态度,他认为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传统才是解决现代社会道德问题的希望所在;在德性传统中,规则的地位只在以德性为中心的道德体系之中,而 不是在其外或其上。
3.  道德价值中心在于个人权利还是社群利益?
罗尔斯认为,个人正当权利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利益……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可见,罗尔斯的道德哲学秉承的价值信念,是典型的美国式自由个人主义:在“正义”规则之下,个人权利优先,自由不可剥夺。而麦金太尔的道德哲学背后的价值信念则是社群主义所主张的“社群利益至上”,这从麦金太尔对于德性的定位就可以看得出来:德性是实现内在利益的必需条件,而内在利益可以增加群体利益。德性是与一定的共同体式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共同体德性就成了无法理解、难以说明的事物,所以他批评规范伦理极力主张的“个人权利的优先性”。
以上分析表明,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在解决道德问题的途径、道德价值的实现方法以及道德的价值目标等重要问题上,都存在着分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将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置于对立关系之中,从而将道德建设的方法限定在“规范论”和“德性论”的两极路线。从罗尔斯和麦金太尔的主要观点来看,与其说二者是相互对立的,不如说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因为它们各自强调的刚好是道德问题的两个方面,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从而构成了道德问题的总体分析框架。当代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之争的意义,并不是向世人宣告解决道德问题的方法只能非此即彼,而是提醒人们注意那些被忽视和遗忘的领域:一个是对于个人的遗忘,另一个是对于群体的遗忘。而罗尔斯和麦金太尔的理论,正是对元伦理学的过度学理化而非人化的反拨,是为了将伦理学从“两个遗忘”的理论迷宫中导出,唤醒伦理学对于现实道德问题做形而上的沉思和形而下的对策寻求。虽然二者的侧重有所不同,但是二者并不是相互消解的力量。罗尔斯也着重强调了人的良好德性对于遵守道德规范的保障作用。麦金太尔的理论虽然是在《正义论》之后提出的,但它并不是以对规范伦理的摧毁作为存在基础的。麦金太尔反复论证了德性与律法、规范的内在关联;他只不过是以一种宏大的理论叙事的方式指出了自近代以来道德哲学的内在缺陷,展示了他对于现代道德冲突和道德规则难以普遍化的担忧,试图通过人的德性力量的对象化的方式解决现代人的道德纷争。正如麦金太尔所说,他的目的是要提出这样的问题:“一个社会的成员们是否有可能以某种不同于启蒙运动及其西方后继者们的方式在基本的道德问题上达到真正合乎理性的一致”。也许,麦金太尔本人的话语才是对这两种伦理类型之间关系的最为准确的阐述:
“他们误把这部书(指《美德的追寻》亦即本文所引的《德性之后》这是同一部书的另一译名一引注)解释为对作为代替 '一种规则伦理’的'一种德性伦理的辩护’。这种批评没有注意到下面这个方面:在此方面,任何充分的德性伦理都需要'一种法则伦理’作为其副本。”
从国内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关于道德建设的方法主要存在三种理论倾向:一是主张德性路线, 呼唤德性伦理的回归,认为规范伦理无须对个体做出道德承诺,因而是贫乏无力的;道德规范只是对人的约束,因而具有内在的消解道德主体性的作用。二是主张规范路线,认为当代中国现实道德问题的根源在于规范混乱、价值标准失衡,因而解决道德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推动道德制度化;更有甚者,将德性伦理学的德性中心论视为谬误。上述两种倾向都是在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从而将解决道德问题的思路分解为狭隘的单线思维,难免顾此失彼。三是折衷主义倾向的 “德性与规范结合论”,认为中国的道德建设需要走德性与规范相结合的道路,道德建设需要遵循“德性外化”与“规范内化”的双向路线,这种倾向似乎兼顾了德性与规范的双重优点,但是仍有缺陷,因为“内化”与“外化”并不能概括德性与规范的真实关系。此外,国内在讨论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关系时,没有注意到规范伦理内部存在的权利论类型与义务论类型的差异,从而在对于伦理类型的解读时以偏概全,造成认知混乱。这些都表明,我们对于当代西方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争论需要有更为全面的把握,以避免将道德建设的路线设置为德性中心论和规范中心论的二元对立。下面将对德性与规范的关系作出进一步说明。
三、德性与规范:
道德发展的两种方式
1.道德的两个内在因素
德性中心论和规范中心论的产生根源,在于没有准确把握道德的本质,从而误置了德性与规范的关系,在道德建设方法上陷入非此即彼的单线思维。德性与规范之间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构成道德存在的两个并列因素,它们在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承担着各自独特的功能,满足人类不同领域实践活动的需要,是显示人类道德进步的两个路标。
道德产生于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两大实践活动的需要。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人类历史开始于人 的生命和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两种生产活动“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对于道德而言,这两种关系具有双重意义:
第一,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设置了人的本质的形成与发展的客观环境,从而为人的发展内置了德性目的。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的论断指出了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和历史性,以及人的本质形成和发展的场所,从而使人的本质获得了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的双重支撑。人的发展体现为自然本质的进化和社会本质的丰富与完善。德性是人在后天形成的“获得性品质”,以善的价值引导人的本质,从而使人能够由出生后“偶然成为的人”发展为“一旦认识到自身基本本性后可能成为的人”。因此,德性的发展被内置于人的发展需要之中,是人的发展尺度。
第二,社会关系的发展使道德规范成为必然要求。正如《德意志意识形态》所指出的那样,人的生命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形成了家庭关系和生产关系,它们是主要的社会关系形式。而生产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社会分工是生产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在人类协调各种社会关系、解决利益冲突的活动过程中,不仅产生了强制性的国家政权等管理机构和法律制度等秩序规范,还形成了可选择的、依赖主体自律的道德规范。在法律限度之外的广阔生活世界中,道德规范成为引导实践活动、协调社会关系的主要力量。
2. 道德发展的两种方式
由于道德存在分别以德性和规范作为载体,因此,道德发展主要表现为德性和规范两种形态。德性发展是人的道德品质的完善、优化和人格境界的升华,它是道德发展的主体形式;道德规范的发展是道德规范作为价值标准的体现和载体,不断地转换和增进其合理性,并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化,因而是道德发展的客体形式。由于个体的生命是有限的,道德进步的主体形式在时间向度也是有限的,道德成就会随着个体生命的消失而消失,因此,就道德发展的主体形式而言,德性成果是无法继承的,每一个个体的道德品质的发展都必然是一个零起点的过程;正因为如此,道德教育才是必要的、常态化的。但是,如果人类的道德成果无法继承,人类的道德成[就]因为个体生命的消失而消失,那么人类的道德进步就只能体现为个体的进步而不可能是“类” 的进步。很显然,上述推论不符合人类历史的事实。因为尽管人类道德的发展过程充满挫折,但是总体上却具有进步的趋势。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就在于道德发展还有客体形式:作为价值载体的道德规范的进步。道德规范以文化符号的形式,成为人类的共同记忆,延续着人类的道德成果。后人在对于前人价值批判的基础上,继承和重构自己时代的道德价值体系。这样,不同时代的道德规范以时间为线索,构成一个连续性的道德规范的发展过程,道德规范因此具有了自身相对独立的变迁历史和不断进步的价值趋向,在不同时代之间构成道德对话,形成人类价值标准的历史性和进步性。如果一个时代的道德建设拒绝了历史积累的道德价值成果,就等于将自己时代的道德建设工程设置在一个“零起点”,从而使道德面临倒退到道德史前时期的风险。因此,道德进步不仅表现为个体德性的发展,也表现为道德规范之合理性的转换和増进,即道德规范的历史性所体现的道德价值的继承、发展。
3.  德性与规范:区别、关联和统一
德性与规范是道德的内在构成因素,是道德价值的两个载体,因而也是道德发展的两个形态。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关联和统一”的关系。第一,二者的区别在于,德性不仅是人类心灵的秩序,也是心灵的目的,是人的本质发展的手段和目的的合一;而规范主要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的行为的规则和手段,是在不同场合、不同阶段与人的 “偶然相遇”。第二,二者的关联在于道德功能的相互支撑。麦金太尔指出,良好的德性是遵循道德规则的先决条件,对于规范而言,德性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规范作为社会公共价值的表达文本和文化符号,引导德性的方向;同时,德性作为人的道德的主体性力量,不仅认知和践行道德规范,而且反思和建构道德规范,规范是人的德性力量的对象化存在。第三,二者的统一性在于:德性和规范都是道德价值的载体,二者只是道德现象,“善”的价值才是道德的本质,德性和规范不过是道德价值的表达和实现方式。因此,只有当人们接受了道德规范表象背后的价值标准时,道德规范才获得真正的认同,因此,规范只不过是道德价值内化的载体和形式,而不是价值本身。德性与规范的真正统一是价值的统一:没有共同的价值信念,德性与规范必然陷入分裂之中,人类也无法获得道德实践的完整性。
本文原载:《哲学研究》2011年第1期,第107-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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