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转继承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编者说:

民法典对转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理清了转继承的是“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还增加了但书条款,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由。但《继承法解释》第53条并未被编入民法典中,最高院法官对该条的意见是,受遗赠权的转继承规定并不违背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可予以保留,并提出了两点注意事项。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法理观点

法理观点

来源 | (最高院法官)郑学林 刘敏 王丹:《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16期

关于转继承的问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继承法没有规定转继承制度,但《继承法解释》第52条对转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对此予以吸收并完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该条理清了转继承的是“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而不是“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为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由,增加了但书条款,即“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所谓“遗嘱另有安排”,是指被继承人在其遗嘱中,特别说明所留遗产仅限于给继承人本人,不得转继承给其他人。由于转继承制度经过完善后已经上升为法律规定,故《继承编解释》删除了《继承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

《继承法解释》第53条还对受遗赠权转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此次民法典编撰并未将之上升为法律。对此,我们经研究认为,《继承法解释》第53条关于受遗赠权转继承的规定,不违背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可予以保留,即《继承编解释》第38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该条在征求人大法工委意见时,人大法工委亦未提出异议。

在理解该条时需要注意两点: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本条所称的“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作出。如果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超过60日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则该表示无效,应当视为其已经放弃受遗赠。如果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亦不存在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的问题。

2.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条对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进行重大修改,删去了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可见,受遗赠的财产所有权已经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剥离出来,应当遵循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即使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遗产所有权亦不当然转移至受遗赠人。因此,《继承编解释》仍沿用了“接受遗赠的权利”的表述,而未采用“接受遗赠的遗产”之表述。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

继承人孙某4作出放弃对涉案房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案被告荣某对应由孙某4继承的份额因该声明而不发生转继承。

案号

(2021)豫0103民初5599号

案情

被告荣某之母孙某4与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系亲兄妹,其母亲为张某某。有一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张某某于2019年去世,孙某4于2020年因病去世。孙某4生病期间其女儿荣某拒不支付医药费,不履行赡养义务,孙某4悲痛万分,不想死后因为遗产发生纠纷,于2020年4月12日由代笔人书写《我的自述声明》,作出放弃对其母亲名下房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张某某去世后,荣某主张自己是合法的转继承人,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应由份额。孙某1、孙某2、孙某3不予赞同,提供证据证明荣某没有继承权,三人并在庭审中达成该房屋由孙某1继承的决定。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中,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位于二七区铭功路118号1号楼1单元9号的房屋系孙某某、张某某的遗产,原告孙某1、原告孙某2、原告孙某3、被告之母孙某4系张某某直系亲属,孙某4去世,被告荣某系其唯一继承人,事实清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原告及孙某4系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按份继承相关遗产。被告荣某系孙某4的直系亲属,孙某4于孙某某、张某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由其继承涉案房产的部分应按转继承转给其继承人即本案被告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孙某4作为涉案房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于2020年4月12日由代笔人书写《我的自述声明》,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声明孙某4作出放弃对涉案房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案被告对应由孙某4继承的份额因该声明而不发生转继承;庭审中,原告孙某2和原告孙某3均明确作出放弃继承涉案房产份额的意思表示,并同意由其继承的份额由原告孙某1继承,该放弃意思表示真实。故原告请求分割涉案房产并由原告孙某1继承涉案房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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