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爱网购挥霍共同财产 丈夫是否可以请求婚内财产分割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冯先生与其妻子张女士于2017年相识相恋,二人情投意合,恋爱不到一年就结了婚。

婚后不久,冯先生就发现妻子非常热衷于网上购物,每天下班回家都会打开手机,观看好几个小时的购物直播,并且疯狂下单,家里每天都会收到很多快递。刚开始,冯先生以为妻子只是买一些小物件,买的虽多,也花不了多少钱。但是一问妻子,才知道她把自己每月工资的80%都用来网上购物了,几乎存不下来任何钱,甚至还动用了两人的积蓄。冯先生觉得这样下去不行,便和妻子商量能不能少买点,两人过日子以后需要钱的地方还有很多。但张女士却说自己多年来的网购习惯一时很难改变,冯先生要是介意的话,两人可以在财务方面分开,她以后只用自己的钱购物。冯先生一时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同意了。但他提出,既然要经济独立,两人现有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后两人的存款、购房、车辆,也要分割,免得全部被张某挥霍。张某听后表示拒绝。

于是,冯先生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在妻子随意挥霍共同财产,且两人计划要各自经济独立的情况下,他是否可以请求婚内财产分割。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静。

赵律师认为,在冯先生的妻子张女士随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并且双方同意各自经济独立的情况下,他可以请求将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冯先生与张女士之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首先应该明确何为法律规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结合本案,张女士每日购物花费的无论是自己的工资还是夫妻间的积蓄,都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本案中张女士每日大量购物而产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花费,明显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张女士每日都观看几个小时的购物直播,进行疯狂下单,并且是将其几乎全部的工资都用来购物,甚至动用两个人的积蓄,就足以说明张女士存在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因此,冯先生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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