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移民局最新针对“Vary applications”(指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发布了一份全新指导文件。根据这份新文件,移民局简单清晰地说明了,申请人如何才能够“Vary an application”。需要指出的是,这是移民局首次针对这方面发布专门的说明文件。丽莎猜测,他们这么做的很大一个原因应该是,不少申请人其实不够了解“Vary applications”的定义,导致不少“错误操作”的发生。
→ 如何才能“Vary applications”?根据移民局的文件,如果申请人想要”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Vary applications)的话,首先必须要确认的是,自己的申请(指原来已经递交的申请)是否已经出了结果。如果该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的话,申请人才有可能用之后的(新)申请,取代原先的申请。换句话说,如果该(原先的)申请,移民局已经做了决定的话,申请人就无法再以新的申请去”取代“了;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递交了新的申请,之后的这个申请就会被当做一个”全新“申请(a New Application)。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或者上诉(Appeal),也无法被视为”原申请“的无限延伸。意思是说,假设申请人原来的申请,不幸被拒绝了,然后当事人针对该申请提出了行政复议(没有上诉权)或上诉(有上诉权)的话,当事人若在”行政复议“或”上诉“期间,又递交了新的申请,并想用该(新)申请去”取代“(Vary)原来(其实已经被拒绝的)申请,是行不通的。因为就如前面提到的,“Vary applications”只有在“原先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之前”,才能够有效;而不论是提出行政复议或上诉,其实都是针对原申请的“结果”提出挑战。而既然已经“有了结果”,申请人自然也无法再“Vary applications”了。→ 成功“Vary applications”?移民局文件也指出,如果当事人成功Vary applications(以新申请取代原有申请)的话,由于是视为“取代”(而不是开启额外的一个新申请),所以当事人的“申请日期”会以“原来申请”的递交日期为准。这一点和递交“新的申请”(a New Application)的情况自然是很不同的。举个简单例子说明:假设当事人原申请的递交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并假设这个申请是技术工签申请;当事人把握在该工签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前,又递交了一个新的申请,为人权申请,递交日期为2021年2月1日,取代掉了原来的工签申请,也就是最终申请以该人权申请为准(Vary applications)。那么,这个人权申请在成功“Vary applications”情况下,递交日期会被视为2021年1月1日,而非2月1日。反之,如果当初的后来申请(人权申请),是在原申请(工签申请)的结果出来后,才递交的话-我们假设原工签申请同样是在2021年1月1日递交,2021年1月29日出结果,申请人2021年2月1日递交了新的人权申请。在这种情况之下,申请人就无法“Vary applications”-该人权申请会被视为一个新的申请,而非取代原来的(工签)申请;那么,这个人权申请的递交日期就是2021年2月1日,而非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