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酒驾酿事故,同乘人、同桌人谁需担责?
近日,江夏区人民法院五里界法庭审结了两起案件。系因聚餐后酒驾引发交通事故并致同车人死亡。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8日,江夏男子李某邀请了11个朋友到农庄吃晚饭。席间,除了两人,其余人均有不同程度的饮酒。饭后,王某在醉酒情况下,驾驶李某的小型轿车载乘李某、陈某离开,车辆行驶至某村路段时,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李某受伤,陈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醉酒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超载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近亲属将同车李某、王某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又将当晚与陈某同桌吃饭的11人诉至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经查证,认为王某作为驾驶人,其醉酒驾驶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承办法官综合考量,认定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货车司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据承办法官介绍,通常情况下,乘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但该案中,李某、陈某二人明知王某醉酒驾驶却不劝阻,反而默示、纵容并乘坐该车,对事故发生亦具有较大过错,故在70%的赔偿责任中,王某、李某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另经查明,当晚同桌吃饭的11人均已尽到提醒劝诫等合理注意义务,但他们表示愿意对陈某家属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但双方对补偿金额存在分歧,承办法官分别进行了调解,向其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晚饭局中饮酒的9人分别一次性补偿陈某近亲属4500元。在处理过程中,五里界法庭一方面严格划分责任、认定过错,另一方面也聚焦人文关怀、温情调解。
法官提醒: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很多饭局人们都喜欢喝点酒助兴。但法官提醒大家,聚餐同桌饮酒人员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参与聚餐人员疏于履行这种义务,造成客观上的损失,则应当对受损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期
文字 | 石奇、杨睿
编辑 | 杨睿
审核 | 刘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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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法院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