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立梅、张丽霞 | 社会支持、压迫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作者简介

史立梅,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未成年人法学、司法制度。

张丽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建立在社会支持理论和压迫理论基础上的差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理论,从持续性社会支持、无常性社会支持、持续性压迫和无常性压迫四个维度分析了不同的社会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的影响,并主张好的刑事司法和犯罪矫正政策应当是在降低压迫的同时提高社会支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尚处在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笼罩之下,社会支持的不足导致法律规定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等制度难以在实践中得到良好的贯彻实施。欲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以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有效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应注意识别社会支持与压迫的界分,并在此基础上区分持续性社会支持与无常性社会支持、持续性压迫与无常性压迫,理顺持续性社会支持与持续性压迫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关系,警惕无常性社会支持和无常性压迫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危害性。

关键词:社会支持  压迫  持续性社会支持 持续性压迫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一  引  言

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当秉持与成年人刑事司法不同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这在我国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尽管如此,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目前仍禁锢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体系之内,除了法律上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制度之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成年人刑事司法并无本质区分,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依然是评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优劣的主要理据,逮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依然是评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实效的主要指标。在传统刑事司法体系的笼罩之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主体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尽管法律上要求未成年人司法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但公安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更多时候体现为传统的政治规训、思想教育和法律宣传,感化和挽救则基本体现为如“检察官妈妈”、“法官妈妈”等个体司法工作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展现的人性关怀和关爱,因此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在总体上不过是比成年人刑事司法多了一些温情和宽缓。在这种状况之下,尽管个别地区在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社会参与机制,比如设立管护基地,委托社工进行社会调查等等,但这些社会参与只能作为锦上添花般的存在,有之会显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更加丰富多彩,无之也不影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照常进行。与近年来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全局性与全国性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总是显得动力不足、后劲缺乏、进展缓慢。

与域外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没有经历过福利模式时期,儿童福利制度和儿童保护制度至今仍不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一直完全局限在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一方面,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既缺乏事前的有效保护和干预,也缺乏事后的有效社会融入机制;另一方面,在诉讼程序之内缺乏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和支持,从而导致法律规定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等制度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这些体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性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造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形式大于内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福利制度不健全,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国家投入资源有限,政策供给不足等等,但深层次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整个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司法的独特性与重要性仍重视不足,犯罪就要受到惩罚的传统观念依然左右着大多数人对未成年人司法的认识。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不断推进以及众多冤假错案频频曝光,刑事诉讼应当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避免冤及无辜的价值理念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但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除了这些价值理念之外,更为重要的则是如何保护和帮助涉罪未成年人从犯罪的深渊脱身并真正回归到正常的人生轨道上来,而这个过程绝不仅仅是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正确定罪量刑就可以实现的。在犯罪学家眼中,犯罪即个人与社会之间联系的纽带薄弱或者断裂的结果,“社会联系是指一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对传统社会的依附。社会联系由依恋、奉献、卷入以及信念等四个要素组成,这四个要素形成强大的抑制力。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越轨和犯罪,当这种联系或纽带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因此,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而言,使其摆脱犯罪深渊的根本途径在于修复或者重建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包括其与家庭、学校、邻里、社区、单位等之间的依恋关系、奉献关系、卷入关系以及信念关系,而这些关系的修复或重建只有依靠社会支持才能实现。社会支持理论正是回应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上述根本需求,并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 早期的社会支持理论

社会支持( Social support) 一词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精神病学文献之中,学者在分析现代社会中各类压力对个体身心的影响过程中,发现社会支持对于个体身心健康的改善具有重要作用。随后,该范畴在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学科内获得广泛应用,并为犯罪学研究开拓出一个崭新的学术领域。有关社会支持的概念,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作为持续的社会集合,社会支持为个体提供认识自我的机会,使个体对他人的期望得以维系,在社会集合中能够提供支持的他人在个体需要时,向他提供信息或认知指导以及实际的帮助和情感支持”;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支持是指保护人们免受外界压力的不良影响的有益人际交往”。学者林从社会支持的提供者和类型角度对社会支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他认为“社会支持是指社区、社会网络以及可信赖的伙伴等所提供的能够感知到的或者实际的工具性支持或者情感性支持”。

通过以上学者对社会支持概念的界定,社会支持理论下的社会支持概念有以下几个特征

(1)社会支持区别于单纯的给予或者交付,即人们接受社会支持并非以一种机械的方式,而是以一种解释、评价以及预期的方式。正如有学者所言:“社会支持不仅是一种单向的关怀或帮助,它在多数情形下是一种社会交换,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互动关系”。这是社会支持区别于慈善或者捐赠的根本之处。

(2)社会支持包括工具维度和表达维度两个方面,“工具维度将社会关系视为实现某一目标的工具,比如找工作、获得贷款或者找保姆”,学者沃克斯认为“工具性支持功能的发挥可以通过提供物质或者金钱的方式或者通过提供信息、提出建议、给予指导等方式来实现” ;而情感性支持“将社会关系本身视为目的,其包括分享感受、疏通挫败感、达成理解、肯定自我及他人的价值和尊严等等” 。

(3)社会支持从主体上可以分为微观层面的支持和宏观层面的支持。微观层面的社会支持来自于存在亲密关系的个人,比如父母、配偶或者朋友,宏观层面的支持则来自于社会网络、社区乃至更大的社会单元。

(4)社会支持包括正式的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前者指来自于学校、政府援助项目乃至刑事司法系统的支持,后者则来自没有任何官方背景的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支持

(5)社会支持从来源上既包括来自正面的拥护社会的支持,也包括来自负面的反社会的支持。“拥护社会的支持指大众性的、合法的社会支持,如来自家庭、朋友、邻里和社会的支持; 反社会的支持指对越轨行为或非法行为的支持,这种支持一般来自犯罪群体或组织”。

综上,社会支持是一个多面、复杂的综合性概念。

社会支持理论最早进入法学研究领域是通过美国学者卡伦来实现的。1994年卡伦发表了论文《作为犯罪学组织性概念的社会支持》,首次将社会支持理论运用于犯罪学研究领域,并提出了14条社会支持有利于减少犯罪的理由,其中包括来自社区的社会支持越少犯罪率越高、来自家庭的社会支持越多一个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来自一个人社会网络的社会支持越多其犯罪的可能性越小、社会支持增加了违法者摆脱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对缺乏社会支持的预知将会提高其对犯罪的参与、给予社会支持将会减少对犯罪的参与、社会支持通常是有效社会控制的先决条件、一个支持性的犯罪矫正系统更能减少犯罪发生、社会支持有助于减少被害人化、社会支持有助于减轻犯罪受害人的痛苦等等。因此,社会支持不仅有助于犯罪预防,而且有助于犯罪矫正,是实现有效社会控制的根本途径。

 三 压迫理论与差别压迫理论

压迫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犯罪学研究中出现的一个解释犯罪原因的概念。据该理论创始人帕特森的观点,异常家庭交流和压迫性纪律模式是导致青少年触法行为的首要原因。不一致但却经常性的惩罚纪律形式会制造出家庭关系的压迫模式。这种压迫性交流往往包含着人身攻击,而这种攻击往往又是非人身性压迫交流方式逐渐积累的结果,比如否定、批评、嘲弄、侮辱、抱怨、吼叫、威胁等,通过这些异常的家庭交流方式,压迫就会逐渐成为家庭或者非家庭单元中一旦出现负面情况的首要习惯性反应。来自压迫型家庭背景的儿童很可能变为早期触法者,之后则很可能成为持续终生的违法犯罪人。而一个产生于压迫性家庭关系中的儿童会将其压迫行为带入其他社会单元并在这些非家庭的社会环境中制造出他人的压迫性回应。

2000年学者卡尔文发表了差别压迫理论,从而将压迫理论进一步升华。卡尔文提出了压迫的两个纬度即压迫的强度和连贯性,这样压迫就会以一种无常的或者持续的方式被体验。无常的压迫体验会导致与持续性压迫体验所不同的社会心理影响:无常压迫会导致产生指向他人的愤怒和降低自我控制程度,之所以产生愤怒是因为无常压迫会使人察觉更多的不公正和粗暴对待,之所以降低自我控制能力是因为在无常压迫下否定性刺激总是随机的,而不是作为可以预测的行为后果出现。持续性压迫则会导致指向自我的愤怒以及基于对外界某种报复行为的持续恐惧而产生的刚性自我控制。卡尔文认为无常压迫是导向长期掠夺性犯罪行为的最大诱因。持续性压迫则较少导致犯罪行为,但也会较少导致亲社会行为以及容易出现精神疾病等问题。虽然持续性压迫在理论上可以预防犯罪,但想要在人际关系中保持这种持续性压迫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需要对不服从行为进行全天候监控,而一旦这种全天候监控出现空白,这种持续性压迫就会体现为无常性压迫,因此持续性压迫的犯罪控制作用是短暂的。卡尔文还将压迫分为人际间压迫和个体内部压迫两大类,前者来自于父母、同僚等重要关系人为建立服从关系而采取的威胁、恐吓或者暴力。这种微观层面的压迫过程可能会诉诸武力或者威胁使用武力,也可能会采取剥夺或威胁剥夺社会支持的方式。个体内部压迫则产生于超出自己控制范围的社会结构性安排或者环境,比如因为失业、贫困或者商业竞争失败所致的经济或者社会压力。因此,压迫体验既可能来自于微观的人际间的社会支持的剥夺,也可能来自于宏观的社会或者政府对社会支持的剥夺。

四 差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理论

2002年,卡伦与差别压迫理论的提出者卡尔文联名发表了论文《压迫、社会支持和犯罪:一个整合性理论》,在社会支持理论和压迫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差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理论”,从而将社会支持与压迫概念加以整合。

卡伦首先借鉴卡尔文的差别压迫理论,对社会支持理论进行了进一步延伸,认为社会支持也可能会以持续性支持和无常支持两种方式出现。持续性社会支持会在接受者与提供者之间建立一种较强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感会成为一种较强社会关系的基础并且转化成对他人的强烈道德责任,利他主义而非利己主义会成为个人行为的首要动机,这有利于犯罪预防。对来自他人可信赖的社会支持的体验会减少紧张和愤怒并产生很强的内部自我控制,因为人们知道他们的行为可以产生可预见的积极结果并带来更多的社会支持。而无常的社会支持意味着个体无法依赖来自他人或者社会机构的帮助。这并不意味着处于无常社会支持下的个体必然会感到压迫,但他们多少会感到不安全并且拼尽全力守护自己。这种无法预计的社会支持状况会导致中等强度的愤怒并且降低自我控制能力,因为此时社会支持的供给并不取决于一个人的行为。在无常社会支持状态下,个体可以通过挖掘潜在社会支持资源以获得帮助,但这只能造就建立在自我利益谋算基础上的紧张社会关系,而不是建立在信任和对他人奉献基础上的良好社会关系。卡伦还进一步提出了社会支持的差别来源理论,即社会支持既可能来自合法来源也可能来自非法来源,如果人们被拒绝提供合法来源的社会支持,他们很可能会去寻求接受不合法的社会支持网络。而这些非法社会支持网络会给个体提供与各种犯罪行为有关的知识、技能、联系、角色、归属感以及社会地位,从而使个体积累犯罪资本,鼓励个体卷入更有技巧、有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在差别压迫理论和差别社会支持理论的基础上,卡伦和卡尔文提出了“差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理论”,将持续性社会支持、无常性社会支持、持续性压迫、无常性压迫这四个基本范畴置于一个系统之内并解释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理论的基本模型如下图:

上图充分体现了差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理论的基本思想。在该图中,社会支持与压迫是一对呈反向关系的范畴:在宏观层面上,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社会支持越多,人际间的压迫关系越弱,反之亦然;在微观层面上,社会支持能够弱化或者防止压迫体验,反之压迫则通常以剥夺或者威胁剥夺社会支持的方式出现。持续性的社会支持和持续性的压迫都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但是持续的社会支持能促使产生高度的亲社会行为并降低精神疾病的发生,而持续性的压迫则会降低人们的亲社会行为并引发高度的精神健康问题;无常性的社会支持和无常性的压迫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且都会促使人们去寻求或者容易接近非法来源的社会支持。因此,卡伦和卡尔文认为,为了预防犯罪的发生,好的社会政策必须提供持续性的、贯彻个体一生的来自家庭、学校和工作单位等合法来源的社会支持。这一理论对于刑事司法系统而言同样有效:通常我们对犯罪的下意识反应是采取压迫政策,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强化刑事司法控制对犯罪行为施以持续性的压迫,但一方面这种持续性压迫只能导致意志消沉的、抑郁的个体并为社会增加另一种负担,另一方面这种持续性的压迫实际上很难维持,除非我们能够建立起一套全天候监控体系,然而这样的监控相较于我们所要预防的犯罪而言对人权的侵犯更严重。因此好的刑事司法和犯罪矫正政策也应当是在降低压迫的同时提高社会支持。这种政策必须包含建立一套清晰、持续并且公平、坚定的方案;对犯罪行为传递一种强烈的、持续的否定性信息;对良好行为持续性给予奖励;通过持续提供合法来源的社会支持以切断与犯罪网络的联系。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支持是关键因素,压迫只能作为最后手段,即只有持续性的社会支持并未能产生服从效应才能诉诸压迫手段。通过这个过程,个体就会知道结果的好坏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行为并从而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以取得好的结果。

五、差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理论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启示

差别社会支持与压迫理论以社会支持和压迫分别对人的心理产生的影响为基础,分析了其与犯罪行为发生之间的关联性,并提出了什么是好的刑事司法政策和社会政策。该理论以持续性和无常性为分类标准对社会支持和压迫进行的差别化研究,弥补了之前社会支持理论的粗糙,大幅度增强了该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影响对象的角度而言,该理论普遍适用于生存于社会之中的每一个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因此可以作为一般性的社会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基础。但从心理成熟度和易受外在因素(包括社会支持和压迫)影响程度来看,这一理论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尤为重要,特别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不足以为全体成员提供持续性社会支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笔者认为,差别社会支持与压迫理论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启示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识别社会支持与压迫的界分

从总体上来看,社会支持有利于犯罪预防而压迫则是导致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准确识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的界分是制定有效社会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一般来说,社会支持给人带来的心理影响是积极、正面的,其内在地包含着功能性支持和情感性支持两个层面,前者指提供物质或者非物质方面的帮助,后者则指通过沟通、分享感受等形成理解、自我肯定、尊重他人等社会关系。压迫给人带来的心理影响则是消极、负面的,其既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或者剥夺、威胁剥夺物质或非物质方面的支持或者帮助,也包括使用否定、批评、嘲弄、侮辱、抱怨、吼叫、威胁等方法从而造成被压迫者愤怒、冷漠、仇恨、抑郁等情绪。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内的社会支持也应当包括功能性支持和情感性支持两个方面,前者指给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心理测评、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医疗服务、知识教育、职业培训、非羁押性候审措施、非犯罪化处遇、非监禁性刑罚措施等方面的支持或者帮助;后者则指通过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交流、分享感受、疏通挫败感等方式使未成年人理解自己过去行为的错误、尊重他人、肯定自我的价值等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内的压迫则包括采取羁押、监禁、隔离等剥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候审或者惩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社会领域还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应特别警惕那些表面上打着社会支持的名义但实际上却属于压迫的做法或者措施,比如父母、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等采用监禁、体罚、虐待、强迫等方式迫使未成年人服从,虽名义上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爱护、帮助和教育,实际上从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负面的心理影响来看则属于不折不扣的压迫行为。

(二)识别持续性社会支持与无常性社会支持、持续性压迫与无常性压迫的界分

以持续性和无常性作为区分社会支持和压迫的标准是差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理论的精髓。不是所有的社会支持都是有助于犯罪预防的,也不是所有的压迫都会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持续性和无常性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能否使人们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建立起可预期的因果关系:持续性的社会支持能使人们在良好行为(即亲社会行为)和良好结果(即获得社会支持)之间建立起可预期因果关系,从而学会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以获取预期的结果,持续性的压迫则能使人们在不服从行为和压迫结果之间建立起可预期因果关系,从而尽量控制自己的行为以避免被压迫的结果。无常性的社会支持和压迫都具有非持续、无规律的特点,人们无法预期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何种结果,只能通过功利算计以尽量争取获得社会支持或者保持一种冷漠、疏远的态度,由于控制自己的行为也无法得到预期的结果,久而久之处于无常性社会支持和压迫下的人会逐渐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区分持续性和无常性社会支持和压迫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极为重要。对待涉罪未成年人无论采取社会支持方式还是压迫方式,都应注意其持续性问题: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的社会支持应当是具有持续性的,贯彻刑事司法过程始终的,而不能是随机的、任意的、暂时的、无任何规律性的,否则无常性社会支持不但无法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摆脱犯罪、重返社会,反而会恶化未成年人的处境,加剧其反社会倾向,促使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的压迫也应当是持续性的,这不是说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或者监禁措施应保持持续不变,而是指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不服从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处遇应当是一致的、同等的、具有持续性的,从而使未成年人能够在触法行为和消极压迫结果之间建立起一种可预计的因果关系,并学会通过控制自己的行为以避免消极结果的发生。如果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的压迫不具有持续性,比如同罪不同罚、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予处理等等,会导致涉罪未成年人产生司法不公正的感觉或者对国家司法机关权威性的蔑视,并且在违法犯罪道路上继续下去。

(三)理顺持续性社会支持与持续性压迫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关系

如前所述,持续性社会支持与持续性压迫都具有犯罪预防和矫正的功能,都能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增强自我控制能力,但由于二者发挥作用的机理不同,其最终的社会功效完全不同:持续性社会支持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形成基于自觉自愿的自我控制,并造就具有高度亲社会行为和心理健康的人;而持续性压迫只能迫使涉罪未成年人不得不进行自我控制,并造就与社会疏离、意志消沉甚至抑郁的人。因此,从最终的社会效果角度来看,持续性社会支持应当成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首选政策。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单纯的持续性社会支持就足以完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犯罪矫正的任务,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坚决的否定性评价,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其采取羁押、监禁等压迫措施,从而使其能够在触法行为和消极结果之间建立起可预期因果关系。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应当将持续性社会支持与持续性压迫有机结合起来,以持续性社会支持为首选和原则,以持续性压迫做为必要的最后手段。

(四)警惕无常性社会支持和无常性压迫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危害性

无常性社会支持和无常性压迫都不利于未成年人培养自我控制能力,都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积极寻求或者接收来自非法来源甚至犯罪组织的社会支持,并因此而诱发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应特别警惕无常性社会支持和无常性压迫的危害性,尽力避免采用不具有持续性的社会支持或者压迫的手段或者策略。这一点在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中尤为重要。

一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贯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始终的,具有普遍性、法制化的社会支持机制,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面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区矫正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我国最高检法机关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倡导下,许多地区都在以试点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社会支持机制进行改革探索,有的地区采取政府出资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吸收社会工作者进行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负责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工作等等,也有的地区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为被取保候审、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监督、教育和帮助。这些改革探索对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社会支持机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缺乏国家力量的强制推动,同时基于经费、专业人员等方面资源的匮乏,这些探索仅局限于全国少数地区,而即便在试点地区,这些社会支持也并不能满足当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全部需要,很多情况下都是有选择地适用于某些个案,且仅局限于诉讼的某一个阶段而不能辐射整个司法过程。更有的地区基于政策调整或者资源紧张等原因,未能将改革探索继续进行下去,导致很多改革举措只是昙花一现便销声匿迹。这些不具有持续性的社会支持举措对于试点地区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可能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如果我们把视角转向曾经接受过社会支持但又因非本人原因而失去这些支持的涉罪未成年人的话,其后果可能是极为严重的,甚至有可能导致涉罪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差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理论,这种不具有持续性的社会支持甚至不如一直采取持续性压迫措施(羁押或监禁)更能培养涉罪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更能预防其再犯罪。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2018年《刑事诉讼法》也将认罪认罚从宽正式上升为法律原则,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未被排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速裁程序除外),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选择认罪认罚的涉罪未成年人都能得到程序和实体上的从宽处理,这也就意味着认罪认罚的涉罪未成年人很快就能从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压迫环境下解脱出来,或者被采取了非羁押候审措施,或者被从轻处罚适用了缓刑、社区校正等非监禁刑。由于对压迫的摆脱仅仅是来自于认罪认罚的功利性选择,而不是建立在有持续性的社会支持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真正建立起自我控制和亲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也不是建立在经过长期持续性压迫使得涉罪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和压迫结果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从而学会自我控制的基础之上,贸然对其采取认罪认罚从宽的后果极有可能会造成涉罪未成年人对刑事司法权威性的藐视并轻易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六  结 语

从差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理论的基本观点出发,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建立持续性的社会支持系统是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真正回归社会、预防其再犯罪并使其成为身心健康的亲社会、合道德的人的唯一选择。同时,为了使涉罪未成年人能够在触法行为和消极结果之间建立起可预期因果关系,羁押、监禁等压迫措施仍是必不可少的,其可以作为最后手段,在社会支持措施不足以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服从的情况下而适用。而不具有持续性的社会支持探索和改革,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贸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对原有的基于持续性压迫而形成威慑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造成较大程度的破坏,其危害性应引起足够的警惕。

本文原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6期

受篇幅所限,删去原文所有注释

感谢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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