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加计抵减,计提时如何处理
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实质上是取得的一项增值税减免,原则上是入“其它收益”。但是,并不是说,在“计提”时,就要入其它收益。39号公告在表述加计抵减的处理时,用了“计提”这个词,我估计文件制作者也没明确这个词是什么意思,但一定不是会计上“计提”的意思。这个税收文件所谓的“计提”,实际上仅仅是形成一个可加计抵减的限额。比如,当月有进项10万元,加计抵减10%可计提1万元,则相当于,加计抵减的限额,本月新增1万元。但本月能不能实际被抵减,甚至未来能不能实际被抵减,都是未知数,所以,经济利益本期并未流入企业,这1万元,并不影响损益。不应该计提入损益,不应进行会计处理。那么会计上怎么处理呢?如果是我的话,我一定在会计上不处理。如果硬要处理,可以在应交税费下设一个二级科目,比如可加计抵减额,分录就是:借 应交税费-可加计抵减额 1万贷 其它应收款-税务局加计抵减 1万未来实际抵减时,按实际抵减的金额,再做一笔反向的分录。负债挂负债,就是脱了裤子放屁——多事。39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这是税务要求,不是会计要求,所以应该单独建一个备查账簿来核算。比如,用EXCL做一个表,一个月一个月填起来,手机做成横表不好看,做个竖的供参考:项目编号及说明1月2月上期可抵减结余①=上期⑦2万可抵减额度转出②0本月进项税额③10万本月计提抵减金额④=③×0.11万本期可抵减金额⑤=①-②+④3万本月实际抵减金额⑥2万本期可抵减结合⑦=⑤-⑥1万这样,也就满足39号公告的要求了。从上表看,公司之前有2万元可抵扣结余,本月计提1万,之前没有转出的情况,则本期可加计抵减总额为3万。本月一般计税加计抵减前应纳税额为2万,则抵减2万,1万余额结转下期。抵减申报后,抵减被确认,经济利益流入,确认补贴收入: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贷 其它收益 2万以上案例中,具体的计算,填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上。当然,39号公告虽然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但要注意:并没有说,如果没有单位核算,就不能加计抵减。——只是暗示你,没有单独核算不能享受。至于受不受暗示,体现一个人的定力。那么,如果没有进行单独核算,或者税务认为你的单独核算不正确怎么办呢?不让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显然没有依据——除非财税补充规定,没有单独核算不能享受。否则,当然该加计还得加计。至于单独核算的问题, 应责令改正,按税务的要求,补充并做好单独核算的工作。顺便说一下,总局14号公告要求同时提交一个《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声明》是个什么东西?《声明》就是:“我说一下……”,就这么回事。公告并没有规定如果没有提交《声明》,或者声明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就不能享受加计抵减优惠。《声明》中有:“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字样。但是,如果后来被发现,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怎么办?回答正确!后果也应该是重新做出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明。如果总局将《声明》理解为一项申报资料,并且找到证据证明《声明》不真实不是错误而是做假导致,则可能有虚假申报的罚款——只是可能,有可争议点。至于加计抵减,除非总局出明确规定——“《声明》不真实不得享受”,否则,满足条件就该享受,不满足就不该享受,不应受《声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