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轨赠房求原谅,法院:不可撤销,两房均归女方

主办 易轶律师

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代理家事诉讼1000余起,涉及财产金额逾500亿。

编者按:《个案精选》系家理律所推出的一档裁判要点解读栏目,解读的裁判文书均来自于家理律师亲自办结的案件。

为保护涉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个案精选》不涉及具体细节,只选取案件某个经典疑难的争议点进行法理讨论,各方当事人均隐名化处理。

每期《个案精选》分为基本案情、各方意见、裁判意见、案件结果、案外说案、法条链接等五个部分,围绕案件中最具争议性的焦点问题,展现各方当事人的论争要点,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的处理和应对提供观点和判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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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6月,于女士与秦先生因同事关系相识;

2006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

2011年12月,双方出资35万元购买北京某区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3年8月,于女士出资40万元购买河北某处房产,尚无房产证;

2015年4月,因男方出轨、家暴,双方签署《协议书》,内容如下:

2016年3月,秦先生出具声明,认可协议有效力;

2016年4月,于女士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

2016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2017年4月,于女士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2017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两套房产均归女方所有;

2017年11月,因秦先生上诉,二审法院立案。

各方意见

秦先生意见:

不同意一审判决,要求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双方于2015年4月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该约定是男方为了平息纷争,才在女方拟好的协议书上签字的,属于临时起意,不是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所涉条款无效。

双方同时拥有的两处住房,以全款购买,离婚时应每人各自保留一套,一审法院将两套住房判给女方缺乏法律依据,不合理、不公正,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此《协议书》是为离婚而达成的,是为了离婚而做的房产分割,不应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于女士意见:

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婚内签署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分配,女方愿意自己承担双方在婚内形成的13.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男方提出该《协议书》系其在醉酒状态下签署,签协议时意识不清,非其真实意愿表示。对方声称签署协议时处于醉酒状态,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退一万步说,使协议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对方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来进行权利救济

针对男方提出该协议各条款间具有关联,整体上应属于离婚协议书,因双方未依此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尚未生效。女方认为《协议书》名称上没有体现以离婚为前提;且协议内各条款相互独立,房产约定的条款并未以离婚为前提,因此是有效的。

裁判意见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2015年4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有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内购买的房屋的归属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男方称签署该《协议书》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及该协议系为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所述事实成立,故对其所述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真实有效,并以此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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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说法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署有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归于女士所有。但是,男方提出两点反驳意见,其一是协议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无效;其二是协议中有部分条款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该协议是离婚协议,不是财产协议。针对男方的意见,分析如下:

第一,协议是有效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秦先生表示该协议是在其醉酒状态下签署的,后期的真实性声明亦是被迫为之。女方认为秦先生自称醉酒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另一方面,即使《协议书》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秦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秦先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按照法律规定,秦先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在本案中,秦先生可于2016年4月前行使撤销权,但是他反而在2016年3月出具声明认可协议效力。因此,即使本案存在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秦先生也已丧失撤销权,《协议书》应属有效。

第二,该协议不是离婚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达成的一致性意见,只涉及双方的财产关系,并不涉及人身关系;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是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

本案所涉的《协议书》,其标题表明系双方的财产协议;

从内容来看,《协议书》第1项明确双方婚后两套房产的位置、支付情况等,第2项约定两套房产均归于女士所有;《协议书》第3-6项均设有前置条件“如果双方离婚”,即以“离婚”作为协议的生效要件,现双方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婚姻问题,该协议内容尚未生效。《协议书》内各条款相互独立,其中第3-6项条款未生效,并不影响协议第2项中双方关于房产归属约定条款的效力。

案涉《协议书》不是离婚协议,而是婚内财产约定,其中第1-2项自双方签署协议之日起已生效,第3-6项内容因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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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报案例1篇普通案例2551篇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责编:言谭

排版: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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