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认定诀窍
笔者最近结合一些个案认定,受国外业务侵占罪的启发,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特别是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有一些体会,并觉得有必要上升为小诀窍,虽然不一定正确,但是八九不离十,有利于基层实务判断,或者校对判断。
当下,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有的法院认为只要是有单位的人侵财的,都判为职务侵占;有的检察院认为,只要是因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发生认定分歧的,都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角度认定;而公安却对此也很烦神,盗窃的2000就够,而职务侵占罪需6万才构罪,又害怕搞错了,十分放心不下。
笔者觉得用两大法则过滤判断,比较准确,一是信任法则,二是诱惑法则。
一是信任法则。所谓职务便利,就是利用信任,为什么会有职务,就是单位给予了信任,让你管点事、有点权,如果某案件的作案手段分明利用了这种信任,一般都是职务侵占罪,基本跑不了。同时,信任法则还会伴随反复性、继续性,职务侵占一般都不止一次,需要反复多次,例如移动客户经理利用营销策略侵财,那几乎肯定就是职务侵占了。
二是诱惑法则。为什么职务侵占罪是6万入刑,100万升格,而盗窃罪才区区2千或1千?这是因为从刑事责任构成角度看,责任不仅需要衡量违法性大小,还要考虑非难和道义的可谴责性大小,一般有职务的人每天都需要面对金钱诱惑,既然有诱惑,就排除不了抵制不了诱惑情形的发生,例如诱惑侦查一般是违法的,所以对其可谴责性就相对要轻,这也是职务侵占罪入刑点高的原因。当某案是高数额犯罪时,往往是职务侵占罪,否则就是定了普通诈骗或盗窃罪,你也无法量刑,因为结果不妥当也不符合常识。
综上,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虽然是难题难点,但是这两个法则是两条暗线,虽然不好表达,但道理其实就是这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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