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厅:排污管理指南(第一期)——排污许可证自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因此领取排污许可证只是依法排污的开始,证后排污管理才是重点!具体怎么做,小环将按照排污许可证自查、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等证后工作分四期制作系列指南,以期为广大排污单位提供帮助和指导,请持续关注!
本期主要介绍排污许可证自查的目的、方法及有关法律风险。
开展排污许可证自查,核实所载信息的真实、准确、规范。如果排污许可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错误,将直接影响证后排污管理的合规性、准确性,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并对企业日常生产运营产生影响。
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无证排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排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③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④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不按证排污。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许可证自查查什么?
(1)排放信息。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是否与排污单位实际相符。
(2)自行监测要求。对照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核发技术规范,重点检查监测点位、因子、频次、方法是否正确。
(3)排放标准、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检查排放标准及限值要求是否正确;检查是否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而造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发生变化。
(4)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检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是否
即将届满需要延续。
排污许可证自查信息
自查发现问题怎么处理?
排污单位自查发现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与实际不相符,与技术规范、监测指南、排放标准等要求不相符的,应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供稿:厅环评处、省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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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主办:江苏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策划:朱玫
审核:孟庆闯 李媛媛
版式:郭亚新
转自:环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