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商交叉视角下土地使用权转让案试析
案情
甲公司全资成立了乙子公司,乙公司拍得出让地一块。若干年未能开发。后来甲公司为了开发其他项目,先拿出对乙公司的60%股权予以转让,又过几年后,甲公司将剩余股权又全部卖了出去。问甲公司的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
浅析
该种情形的案例还是很复杂的,牵涉到刑民交叉,行政犯的原理,经济犯罪的原理,以及法秩序统一等多个问题,总不能民事合法,而又构成犯罪,这得带来多大的视觉冲击。
一是从民商事视角看。股权转让对应的是《公司法》,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对应的是《房地产管理法》。而本案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甲转让股权是为了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一目的,但是甲的股权转让这一行为符合公司法,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一目的却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主要是开发成度不够)。
那么能否根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甲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而认定合同无效呢?最高法院的判例对此作出了限制解释,亦即,只要该目的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即使违反了行政法的管理性规范,也不能认定合同无效,以最大限度维护私发自治。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没有想到的是,该目的不仅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而且还违反了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而按照司法解释的逻辑,这样的合同依然有效。但是这对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带来了困惑。
二是从刑事视角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转让等。对照该案,甲的转让(可以追究责任人)行为完全符合罪状,唯一有解释难度的是主体变换问题,貌似土地使用权主体没有变换,实际上甲公司从当初的全资股东,到最后完全退出,从实质角度解释,本案土地使用权主体彻底发生了改变,而且甲公司因此也赚了一笔。
三是如何解释本案的法秩序统一问题。本案股权转让的效力是合法的,但是又涉嫌犯罪,这个好像出现了矛盾,其实并不矛盾。正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是无效的,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合同并不无效,这一点正好可以用于解释本案,亦即,虽然本案合同有效,但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然涉嫌犯罪,可以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思路,协调处理善后事宜,例如该赔损的赔损,该追究违约责任的追究违约责任。
四是本案对经济秩序有冲击。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土地市场秩序,而本案甲公司的行为冲击了这一秩序,例如开发程度不够,以牟利目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等,这些都是对土地市场管理秩序的侵犯,违反了常理常情。
结语
处理刑民商交叉案件还有一个要点,就是不通过刑事手段就可以比较明朗的路径予以化解,而本案可能不具备这一条件,例如,手法隐蔽,难以恢复。当然,本案涉及多领域法律,本号看法难免会有偏颇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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