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可公证遗嘱竟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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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先生用毕生积蓄,在位于市中心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住宅用来养老。老人年事渐高,身体也每况愈下,思前想后,决定将自己的房产交由自己的大孙子小王继承,便去了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在立完遗嘱半年后,王老先生便离开了人世。全家人忙于老人的葬礼,孙子小王也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
后来,小王谈了女朋友,结婚前,小王想依遗嘱继承房产,但却被房管局拒绝了。小王能否凭借此份遗嘱,顺利取得此套房屋的所有权呢?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有权代位继承。
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本案中王老先生在遗嘱中将房产赠与给孙子的行为,应属“遗嘱赠与”,孙子小王是受遗赠人。继承人接受继承,无需做出明确表示,但是受遗赠人接受遗赠,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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