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相对退税,免税并不是一项优惠政策呢?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懂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的税收负担规则,就明白,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免税并不一定是一项优惠政策。

对处于抵扣链条之中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减免的增值税实际上是减免客户支付的税金,从原理上说,销售方并没有获得好处。但因为享受减免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实实在在地构成了利润的下降。

客户是否得好处了呢?也没有,减免客户支付的税金也就是减免了客户的进项税额,所以并非优惠。未来客户销售纳税时,由于没有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游减免的税款会一并被征回来。

如果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例如,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税,这就是优惠,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在抵扣链条之内。但是这个10万元销售方只能开普票,下游无法抵扣。如果开了专票则不享受减免优惠。

如果是对零售环节的销售免税,比如,对城市民供暖免税,这就是优惠,因为城市居民个人也不在抵扣链条之内。

如果是对某项商品免税,比如,蔬菜、肉蛋商品流通环节免税,那么,对于销售给人民群众、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是一种优惠,因为他们都不在抵扣链条之内。但对于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如酒店、饭馆来讲,则不是优惠,因为它们都在抵扣链条之内,不论采购时供应商被免了多少税,下游都会一并征回来。蔬菜销售商少计多少销项税额,酒店就少计多少进项税额,不会有一分钱的优惠。但是,蔬菜销售商因为免税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却实实在在报废了,这个损失导致的结果就是,越是免税,增值税征得越多。

正因为增值税的这一特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专门规定: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这是其他税都不会有的规定。

当我们可以享受某项增值税减免优惠时,有必要结合下游的纳税特点来判断是否应该把减免放弃掉,以防止因减免而导致利润下降。当下游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我们可以放心大胆地享受免税优惠;当下游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则应该放弃免税。这一点在农产品行业尤为典型。

再说退税。出口退税虽然也可以理解为一项优惠,但其性质并不同于退税。增值税真正的优惠分为: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三类。

退税与免税不同,它首先是要对企业征税,被征税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可以向客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是退税,将征走的税金再退还给企业。由于增值税本身只是代收代付的金额,不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损益,现在再额外收到退税,属于一项补贴,列入营业外收入中,所以是真正的优惠。

增值税退税主要集中在政策需要扶持的一些环节,主要包括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领域。另外,一些因行业本身特殊性导致进项税额不足的行业,如管道运输行业、软件制造行业,也享受退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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