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内部是否属于视同销售问题
粉丝来信
(广东“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我公司花费 1000 多万建设的测试房,安装了几台自产的中央空调,该设施主要用于给测试的空调出检测报告,该报告对外是认可的。空调成本价金额达 370 万,税局专管员要我按视同销售处理,大概要缴60 多万的销项税。想请教下您,我可以将自产的材料成本做进项税转出,而不做视同销售吗?或能告诉我有其他方法吗?我该以什么理由回复他呢?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国税局专管员的说法属于信口开河。
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 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 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综上所述,你们将自己生产的空调用于测试车间,属于将自己的产品用于企业内部使用,无论在增值税还是在企业所得税上,都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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