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的地盘,我做主,几个纳税筹划的小案例

(1)购进一批被子10万元,外加自产的日用品成本价30万元,市场售价40万元,全部捐给地震灾区。

因为是无偿赠送,所以要视同销售。外购的被子按进价视同销售,如果采购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全部抵扣,相当于不交税;自产的日用品则按40万元视同销售。
曾经遇见过一家公司,对类似于本例的外购被子的视同销售,作过以下分析:反正进价是10万元,视同销售价也是10万元,进项与销项相等,所以不纳税。我既不抵扣进项、不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计提销项,不会少缴税。
这是非常错误的观点,因为它违反了“纳税法定”。纳税不是算账,而是履行法律义务。该视同销售,就必须视同销售,该认证发票并抵扣,就认证发票并抵扣,除税收政策有规定,否则二者不能想当然的进行对冲。如果真这样对冲,税务检查人员将来可能这样认定:你没有视同销售,就该补提13%的销项,至于进项,你没有认证发票,违反了抵扣的程序,所以本身就不能抵扣。你连辩解的理由都没有,两头吃亏。
纳税法定,一定要记在心中。
(2)开学季促销时,制作一些学习用品,印上公司名字和产品信息,散发给学生。这种情况算不算无偿转让了这些学习用品的所有权呢?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认为应该视同销售的理由是,这的确是无偿转让了这些学习用品的所有权;认为不应该视同销售的理由是,这些东西价值太低,其主要作用在宣传,学生拿到这些用品,不是一个获得礼品的行为,而是一个被宣传的行为,这一过程中,所有权不是从公司转移到学生手中,而是灭失了,不应该视同销售。
之所以说复杂,就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所送的东西越贵重、越有用,就越有利于视同销售,反之越不利于视同销售。比如说送一件花里胡哨的、印有广告图片的、一般人根本就不愿穿的T恤,就没有视同销售风险;一件把公司名称小小地印在领子下角的T恤,就是典型的送衣服了。其他介于二者之间的T恤,就需要自已去把握这个度。
再比如,送名片、DM宣传单、彩页、气球、小扇子、简易圆珠笔等这类我:低价值、常规的物品,受众根本就不会认为收到了财产,视同销售的风险极低反之,送钢笔、精美礼品、锅碗瓢盆,则视同销售风险就大了。
(3)公司20周年大庆,给每个员工发一个价值300元的不锈钢保温杯。毫无疑问,保温杯的所有权从公司转移给了员工,所以要视同销售,按13%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金,并且要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税。

有人说,我在杯体上印上公司LOGO0、口号,能不能算宣传费?这是明显的巧立名目,但就算作为宣传费,也要视同销售,也要代扣员工的个税。这样的筹划是非常拙劣的
正确的筹划是:不发给员工,给每个办公室、每个车间工位配一些杯子,平时由大家使用;就像配的办公桌和工具柜一样,同时提升公司形象。所有权不转移,既不用视同销售,也不用扣缴个税。
所以,这类视同销售的把握重点,就是“所有权”是否转移。所率,在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中,并不包括对所有权归属的判定。
(4)公司销售B超耦合液,为了促销,买了台B超机免费给医院用,但要求医院必须使用本公司的耦合液。给医院用的这台B超机,要不要视同销售?这个问题的核心是B超机所有权有没有转移。

某税务人员认为,机器放在医院,由医院使用、控制和管理、让医院赚钱,当然就可以认为机器属于医院了。这是法院都不敢轻易下的结论,难道东西放在谁那儿就是谁的了?
所有权是非常明确的,是谁的就是谁的,不论它放在哪里。金缙子掉在井里,捞起来,是谁的还是谁的。这一点,谁都不能进行“认定”。所以,案例中的B超机所有权没有转移。
但是,营改增后,这个案例有点变化了。因为租赁业缴增值税,这个行为可以理解为“免费提供租赁服务”。这就是说,税务人员虽然无权核定所有权转移,但可以理解为零租金租给医院,从而核定一个合理的租金来征税。
营改增以前,包括租赁在内的劳务,如果免费提供,都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改征增值税后,免费提供就要视同销售被征税了,这一点须引起一些营改增企业的注意。
例如,电影院卖片头广告送电梯间广告,这个送的电梯间的广告,在以前征营业税时没有纳税义务,营改增后就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了。所以,营改增后要修改促销策略,不要作为“赠送”处理,而要处理成“折扣”,即以片头广告的价格,做片头广告外加电梯间广告。
(5)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一台设备,要不要交增值税?

如果总公司把设备调拨给分公司,这个设备的所有权从法律上看没有变化,相当于一个人把钱从上衣口袋揣到裤口袋,并没有离开所有者主体。企业所得税也这样认为,不存在视同销售。
但增值税就要视同销售了。因为增值税意义上的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与总公司相互独立,有自己的税号。总公司把设备给分公司,总公司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可以向分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公司作为进项税金,可以进行抵扣。
筹划技巧:在这个时候双方要是都是一般纳税人,这边纳税,这么抵扣进项,不增加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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