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老板名下五家企业相互拆借资金,如何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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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老板投资并实际控制五家公司,分别从事不同的业务,各公司间经常无偿拆借资金。当一家公司资金有结余,而另一家公司需要资金时,就直接向其调拨,因为是同一投资人控制,所以各公司对此都习以为常。
就在上个月,其中一家公司被税务检查,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拆借给关联公司的资金未收取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要求其加收利息,并计算缴纳利息增值税、附加及所得税。
如果构成关联关系,就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关联调整,被要求关联调整时,纳税人应该就三个角度进行争议,一是:双方是否构成了关联关系,二是:价格与非关联方相比是否存在差异,三是:是否导致了少缴税。
就你公司而言,公司几乎没有可进行争辩的理由,如果税务机关实施了关联调整,就应该进行补税。
但是要注意凡是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行使核定权产生的补税,包括:核定收入增加、核定关联调整、核定相关进项转出金额等,只要企业自认为是合理的而非进行了隐瞒的价格,都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偷税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同时也不应该认可罚款与滞纳金。
当然,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应该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关系交易情况,如果应申报而未申报关系交易情况,被税务机关查实后有被罚款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规定,如果一家企业因关联调整被增加了收入,则应该允许关联对方同时增加扣除。所以,被检查人员实施调整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关联方,关联方以此为依据,在汇算清缴时进行反向纳税调减的处理。
那么这种情况有没有好的办法进行纳税筹划呢?有。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要点1
上述增值税免税规定仅仅适用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要点2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并不代表企业所得税也减免;
要点3
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要点4
对于企业借给自然人的无偿借款,也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要点5
自然人无偿借给公司或者个人的款项,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要点6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仍然征收增值税;
要点7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
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