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将民事再审申请书写成民事上诉状
一、概念入手:
再审申请书: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书状。
简单分析,上诉是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再审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诉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还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另外,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不能提起上诉。但是光从概念看不出两种文书内容上太大差别。
二、混乱产生的背景
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中,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实践中用最多的法定再审事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二项、第六项两个法定再审事由。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恰好与再审事由极其相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和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正是基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基本事实不清”相似的用词,很多人才会混淆申请再审和上诉的理由。
三、差异的显现
若是用事实认定不清这一事由申请再审,对比可知,只有“基本事实”的认定有误,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那何为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监督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的事实,是基本事实,准备再审申请时,我们要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论证原审法院认定的哪些基本事实缺乏哪些证据,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原审卷宗仔细阅卷,细致整理,并且形成与再审申请书相对应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再审法院。
如援引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再审,那再审与上诉在并没有区别,但是根据《监督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审中适用法律错误有具体六种表现形式,“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这就要求我们如果以法律援引错误为由提起再审,需要在再审申请书中将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类型论述清楚。
为什么再审申请书不能写成民事上诉状
1、 审判理念不同
二审是全面审,人民法院应该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而再审程序包含再审审查和再审审判两个程序,再审审查是事实审,只审查当事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之后才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所以再审的启动程序难于上诉。
2、 流程不同
对于上述的案件,二审法院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且二审开庭也遵循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阶段;而再审程序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再审法院若仅凭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做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所以再审审查也称书面审,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少了当面陈述案情的机会,所以这就对再审申请书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全面、完整、紧扣要点,同时还要打动法官。
3、 法官侧重点不同
在二审案件中,上诉人可以对原审法院的实体和程序都提出异议,若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可以判决发回重审,而再审法院基于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的原则,更多关注实体问题,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处理也不会启动再审程序,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只要实体方面没问题,再审法官也会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审。所以再审申请书中应该更多地表述案件实体部分,即使案件程序存在重大问题,也应放在后面进行描述。
再审申请书思路
结合再审程序特点,第一步,从案件事实出发,快速让再审法官清楚双方交易及酿成纠纷的背景及冲突点;第二步,从原审判决出发,向法院表述原判决违反法律原则和立法本意,并且与案件事实不服,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从法律原则及利益安排角度说服法官本案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改判。
切忌:不要在再审申请书中大量摘抄原审判决,这样只会帮助法官强化一审判决的错误思路,由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再审法官留给案件精力也是极其有限的,再审程序是依法纠错而不是有错必究,再审申请书中提及的原判决的错,必须是符合再审事由且充分论证的错误。正常做法是:在选定再审事由的情况下,与案件事实细细对照,通过事实与法律之间的来回反复对比和论证,将原审判决的错误正面展现出来。
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现行版本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