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龙某家属甘某的委托,指派程世波、郑桃林二位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分析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龙某本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希望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时给予考虑!

  一、被告人龙某主观恶意小,她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具备酌定减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加隐蔽,作为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更是难以将该行为与犯罪联系在一起。龙某依据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书,无法得出公司从事犯罪活动的结论,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我们现在通过企查查APP搜索:某生活(武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从企查查上看公司目前仍是湖北省工商管理局批准的合法经营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合法企业。龙某作为一名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一般求职者,不具备对公司合法与非法的辨别能力,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就认为公司一定是合法经营,这符合大多数求职者的一般认知,在工作中,她的想法只有一个,客户把手头的暂时闲置资金拿出来获得公司承诺的利益,一切并无不妥之处,投资者也不认为这是违法的,而且经营过程中并没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一切经营都正常有序,作为一般员工并不能知晓其行为已触犯法律。

  2、龙某的家庭所有积蓄60万元也存入了公司,在公司被查处后,她本人的60万元也没有兑付,加上亲戚朋友的的几十万都没有兑现,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被告人龙某也是本案的受害人。

  二、被告人龙某没有为得到提成而积极宣传以便获取更多提成的主观故意及行为。

  从案卷资料来看,报案人多是看到有政府发的营业执照、楚天经视报道、各大地铁、媒体的相关报道后主动上门或者看到该公司的宣传资料或者为其他投资人口口相传主动到公司的。

  三、.案发后,积极协助客户向警方报案,同时委托家属积极对受害人退赔。

  案发后,龙某第一时间通知其客户到公安局报案,希望尽可能的减少客户的损失。在侦查阶段龙某多次委托律师带话给其家属,要求家属在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退还受害人,由于龙某的家庭所有积蓄60万已被公司吸收走,暂时先退赔了二个受害人共8000元,其家属多次表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会再退。由此可见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悔意强烈,希望尽自己所能弥补过错。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从轻处罚。

  五、某生活(武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为单位犯罪。被告人龙某在该起案件中,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起作用较小,应从轻、减轻处罚。

  1.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从本案事实看,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均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所筹集资金也属于公司所有。应依照刑法第31条和第176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第一节第2项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 从职务级别上看,龙某属于公司的下层人员。她没有直接参与吸收存款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只是负责客户的引导、接待工作,对投资款无支配权,也不知道投资款的去向和用途。尽管本案涉案金额比较大,使不少家庭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但我们应该看到,吸收公众存款是公司的行为,起决策作用的是公司主要领导,龙某作为公司的一名职工,接受公司领导安排办理一些具体业务,也是情有可原的。因此我们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宽严适度,对于公司一般工作人员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所以,龙某是偶犯、初犯。

  七、龙某自己及亲戚朋友自愿存入公司的存款应该从吸收存款总额中及未兑付资金总额中予以相应扣除。

  被告人龙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将自己和丈夫所有的积蓄60万元存入了公司,龙某的父亲、姐姐、弟弟等亲人朋友也有几十万元存入公司。因此,在龙某的涉案合同金额中应减去自己及亲戚的合同金额。

  综上所述,被告人龙某一贯表现较好,先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因为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加之求职艰难,为了谋求一份工作而误入歧途、触犯刑律。归案后,被告人龙某如实地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深刻,在自己也是受害人的情况下还积极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请求检察院在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龙某的建议量刑为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检察官参考!

  辩护人:郑桃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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